山东阳谷县:确认改造项目实施主体、补偿安置方案主体是强拆被告: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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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山东阳谷县:确认改造项目实施主体、补偿安置方案主体是强拆被告, 山东阳谷县:确认改造项目实施主体、补偿安置方案主体是强拆被告基本案情:原告系圣运街道办事处大刘庄村村民,并在该村建有房屋。2018年3月2
山东阳谷县:确认改造项目实施主体、补偿安置方案主体是强拆被告
基本案情:
原告系圣运街道办事处大刘庄村村民,并在该村建有房屋。2018年3月21日街道办事处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将改造范围、时间安排、补偿政策、安置方式、安置房建设标准及选房办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等内容均予以公告。2020年7月28日凌晨3点左右,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原告于2020年9月以街道办事处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该办事对其位于大刘庄村312号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原告提交的《棚改房屋评估汇总表》及其被拆除后房屋的照片可以证明案涉房屋经测量、评估后被拆除的客观事实,被告街道办事处虽否认上述拆除系其组织实施,但根据其发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可以认定,街道办事处是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安置补偿主体。另据被告的庭审陈述,与案涉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其他房屋产权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以及办理腾空房屋交接事宜的均是街道办事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资金来源于县委县政府,基于以上因素考量,在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确系其他主体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或者依法应当由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强制拆除主体责任的情况下,应认定上述行为系被告组织实施。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明案涉强制拆除行为合法的证据,故该拆除行为应确认违法。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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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小华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山东阳谷县:确认改造项目实施主体、补偿安置方案主体是强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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