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不能代替催告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山东滨州《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不能代替催告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
一、 案情回顾
2020年3月29日,某街道某居委会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向宋某某下发第5-1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向辛某某下发第5-2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两人位于某居委会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责令于2020年3月3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将予以强制拆除。2020年3月30日,某办事处将上述两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
原告是某办事处某居委会居民,2005年12月20日,原告和某居委会签订协议,在申请的宅基上盖房,是合法的。
2017年约4月份,某办事处安排人员带领评估公司测量原告的宅基地面积,测量结果为,辛某某(系原告母亲、已去世)所住的宅基地面积为210平方,宋某某的宅基地面积为532平方,当时测量宅基地面积时,辛某某老人尚健在。2020年3月29日,被告给原告下发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告知原告的房屋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且在3月30日被告将原告的房屋强行拆除。被告给原告下发的通知中没有加盖单位公章,程序严重违法,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居住权、生存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 被告答辩
被告某办事处辩称,
(一)涉案房屋系违章建筑,被告的行为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2003年9月,滨城区进行了房屋普查登记,绘制了各村的房屋布局图。2008年8月6日,滨州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试行)》[滨政发(2008)47号文件],明确规定:“2003年9月房屋普查登记以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按违法建筑处理,拆迁时不予补偿。”2020年4月,被告制定了《滨城区某街道某居委会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亦规定,2003年9月份之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在宅基地上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含二层楼房)及在宅基地以外建设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不予补偿安置。该方案经公示并征求意见,没有收到任何异议。根据规划部门绘制的房屋布局图和原告的陈述,该房屋系宋某某于2003年9月后所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补偿方案》之规定,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依法应予拆除,并不予补偿安置。
(二)涉案房屋系自愿接受拆除,非被告强拆所为。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因此,被告对原告进行了书面告知,责令其自行拆除。原告收到通知后,自行腾空了房屋内所有家具和设施,拆除了门窗、房瓦等材料,对于房体,因自己拆除缺乏机械,自愿让被告的挖掘机进行了拆除。所以,不存在被告强拆的行为。
三、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对于强制拆除的两处房屋,虽然被告认为未经规划审批,属违法建筑,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违法建筑的强拆,需要履行事先书面催告、公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等程序,本案中,某办事处未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是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不能代替催告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其强拆的程序违法。被告认为原告是自愿接受拆除的抗辩理由,与原告的庭审陈述和向法院起诉相矛盾,该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滨州市滨城区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宋某某和辛某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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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
来源:临律-山东滨州《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不能代替催告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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