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未按原拆原建的审批建房,不违反乡村规划即合法,未经批准建房子怎么办: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浙江金华:未按原拆原建的审批建房,不违反乡村规划即合法
基本案情:
原告系游埠镇金湖乡下俞村村民,在该村原有自建房屋1幢,并取得兰集建(91)字第88330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住宅用地面积72.4平方米(东至田以自墙外侧为界,南至空基以自墙外侧为界,西至空基以自墙外侧为界,北至路以自墙外侧为界)。2016年1月15日,原告户(家庭成员为原告本人、妻子、儿子、女儿)申请原址新建房屋,并向村委会承诺拆除原有住房(二层,建筑占地100平方米)。经审核,被告游埠镇政府于2015年12月31日向原告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筑面积285平方米,建筑占地95平方米(东至空基、南至俞建平屋6米,西至空基,北至空基)。此后,原告在原址附近新建房屋(占地面积144平方米)。但是,原告仅拆除旧房50平方米,尚余50平方米位于其原地新建房屋南侧。
2018年5月11日,被告游埠镇政府对原告上述尚余50平方米旧房强制予以拆除。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裁判观点: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职权,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本案中,涉案原告以原址原拆原建方式申请建房审批,经被告审核后获得批准,但在实际建设时,原告仅拆除部分旧宅,并在原址边上其他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对于原告上述行为,被告本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处理。如原告新建房屋不违反乡村规划,对原告老宅处置既可由村集体按照审批建设新房时相关约定,要求原告履行建房协议约定,向原告主张收回原房屋土地使用权,也可由被告就原告的上述建设行为通过协商方式处理,协商不成,视情根据相关事实情况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处理。被告对此事既未作出处理,也未根据《行政强制法》作出拆除决定、履行催告程序,也未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既无事实法律依据,也违背程序正当的要求。鉴于原告在拆旧建新协议中承诺自行拆除涉案建筑,而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也将对涉案建筑予以拆除,涉案建筑属本应予以拆除,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恢复原状或赔偿房屋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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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超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浙江金华:未按原拆原建的审批建房,不违反乡村规划即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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