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违法拆迁后除按原方案予以补偿,还应有财产损失的赔偿: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摘要】由于被告对原告涉案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征收,双方未达成协议原告房屋被拆除。原告不服提起诉讼。2019年12月30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宅基地及房屋损失部分,实际上属于征收补偿的范围,应继续遵照被告对此已经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执行。对于原告屋内财产、物品的损失部分,判决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宋辉琴支付赔偿款20000元。
【关键词】行政诉讼,征收拆迁,行政赔偿,违法拆迁,财产损失
一.基本案情
原告系x市x区x乡x村人,在该村拥有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2019年3月底,因x城际铁路项目被告作出《x市x区人民政府关于x城际铁路红线内土地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原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4月9日,被告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称“望你户在收到本决定书10日内签订搬迁协议,逾期不执行本决定将强制执行”。
4月22日x县(x区)推进x客专铁路项目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又向原告送达了《关于领取拆迁过渡安置费的通知》,声称“根据x城际铁路工程进度需要,经研究决定,对x村铁路红线内未拆除的房屋统一拆除”,责令原告在4月23日早上搬离。4月23日,原告房屋被拆除。
二.双方观点
原告认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集体土地及附着物的征收,只有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才有权批准,被告无权征收。另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拆除,只能由人民法院来执行,x县推进x客专铁路项目建设领导组办公室作为被告的临时机构,更无此职权。原告房屋被拆除,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辩称,被告严格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足额及时对原告进行了补偿,x区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按照保障项目顺利建设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公平公正要求进行了拆迁补偿,没有损毁原告的财产,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意见
本案拆除行为,已经法院查明并被确认违法,原告提起赔偿请求,应当予以审查,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赔偿的范围及数额。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结合其提交的受损明细可以看出,原告请求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损失,一是宅基地及房屋的损失包括装修装饰的损失;二是屋内财产、物品损失。
关于宅基地、房屋损失部分,属于征收补偿的范围,被告对此已经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主张其未收到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是不符合其诉状中的陈述,二是不符合本案证据可以证明的情况,被告送达程序可能有瑕疵,但是已经对原告进行了送达,原告此项主张不予认可。
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提出诉讼,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部分损失应当以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内容为准,原告不能就同一财产损失范围,在获得了补偿后,还主张赔偿的权利。
关于屋内财产、物品属于被征收土地、房屋范围之外的被征收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行政机关因为实施强制行为造成该部分财产、物品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赔偿范围为原告屋内财产、物品的损失部分。
三.赔偿计算
关于损失数额的确定。《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因行政机关违反正当程序,不依法公证或者依法制作证据清单,给原告履行举证责任造成困难的,且被告也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的,人民法院可在原告就损失金额所提供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不利于行政机关的损失金额认定。
被告虽然提供了在拆除原告房屋时搬离屋内财产、物品的视频资料,但是却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公证或者制作财产清单,不能充分证明原告屋内财产、物品的实际情况,应当承担一定的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考虑到被告在实施拆除前通过《告知书》《催告书》《公示》等形式向原告多次作出预警和催告的实际情况,从常理判断原告不可能也不应该将可移动的贵重财产、物品留在即将被拆除的房屋内,对于一些不及时搬离的普通物品、财产,原告具有一定的放任损害结果扩大的主观过错,也应当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提出赔偿请求,部分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对其具体数额,结合在案证据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被告应当酌情赔偿原告屋内财产、物品损失20000元。
四.法院判决
2019年12月30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宋某某支付赔偿款20000元。
五.小结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还规定,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也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参考资料】1.行政诉讼:征收拆迁工作中,不得实施断电及建筑垃圾封堵出行道路。2.征收拆迁:未达成补偿协议,居住房屋不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而拆除。3.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4.征收拆迁:未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安置协议不产生征收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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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
来源:头条-行政诉讼:违法拆迁后除按原方案予以补偿,还应有财产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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