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未取得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得擅自: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江苏连云港:未取得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建!
一、案情简介
2018年2月27日,某花卉公司与某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10亩林地。期间,某村委会同意某花卉公司关于建配套房屋的申请。2019年7月,街道办向某花卉公司送达《责令拆除催告书》载明,未经许可擅自建设房屋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之前办公室于2019年5月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至今尚未拆除。现通知限期拆除,如未履行,将对违法建设强制拆除。之后,街道办对某花卉公司自建房屋进行了拆除。某花卉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被告答辩
街道办认为:1、针对违法建设的构建物拆除,符合法律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2、花卉公司不能证明建筑是经过主管部门经审批建设的合法建筑,且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应驳回起诉。
三、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1:是否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本案中,街道办不能证明实施拆除行为时已告知某花卉公司起诉的期限,所以起诉期限应自某花卉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双方对强制拆除行为发生日期存在争议,但均没有提交证据。即便按照街道办主张的实施拆除时间计算,也没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2、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因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以,房屋是违建。
关于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公告,该行政职权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街道办无职权进行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同时,街道办未告知某花卉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基本权利,也未进行催告程序,违反《行政强制法》,属于程序违法。
四、法院判决
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某花卉公司配套房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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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娜娜律师
来源:临律-江苏连云港:未取得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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