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临泉:改嫁女能否获得拆迁补偿款,妇女改嫁: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安徽临泉:改嫁女能否获得拆迁补偿款?
一、 案情回顾
原告系被拆迁安置人员,有独立住房并长期居住,被告于2019年12月5日依法对原告所有的房屋进行评估,原告依法应取得相应的拆迁安置补偿,但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对原告进行安置补偿,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按照临泉县人民政府《临泉县高铁片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文件的规定,依法对原告进行安置补偿;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 被告答辩
原告要求本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但是并未在庭前向本被告提出过书面申请。根据临政秘[2017]33号文件,被告杨桥镇政府正在对涉案土地应安置补偿人口进行调查认定,目前还没有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因此原告请求本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杨桥镇政府辩称,其不存在“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原告诉称其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没有事实依据,因为:1、根据《临泉县高铁片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原告所在村属于拆迁范围,原告对涉案房屋也进行了拆迁申报,2019年12月10日杨桥镇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也进行了评估,此次评估摸底初评,具体补偿时应结合人口认定、产权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同时拆迁办及工作人员也对拆迁户口审核表、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迁补偿发放审核表等进行相应填写,履行了相应职责。2、针对涉案房屋具体申报审核时,案外人董某就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提出异议,董某认为其才是涉案房屋的产权人,是被征收人补偿主体。经所在行政村村委会调查认定,涉案房屋1987年董某与原告之子王某某结婚居住,婚后收养一女,王某某于1999年5月因病去世,董某于2001年11月结婚改嫁。董某与王某某当时遗留房屋主房三间、厨房一间、墙头及一层院子,土地3人口。在涉案房屋征收拆迁申报时,原告高某某申报自己名下,董某不知情,在工作人员准备上报审核时,董某向村委会及拆迁办提出异议。因涉案房屋产权存在纠纷,在双方产权纠纷未明析的情况下,杨桥镇政府本着尊重事实、维护被征迁户合法权益的原则,对涉案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暂停审核。综上事实,杨桥镇政府并非未履行法定职责,而是因涉案房屋产权存在纠纷,被征收人主体存在争议,杨桥镇政府暂停审核行为,待高某某与案外人董某就涉案房屋产权纠纷依法解决后,杨桥镇政府再依法、依规审核进行安置补偿,不存在侵害原告高某某合法权益问题。原告所诉没有事实根据,其诉求依法不应支持。
第三人董某述称,原告高某某并非本案的合法主体,该涉案房屋的产权人系第三人,该事实已经调查核实清楚。董某与原来的丈夫是1986年结的婚,丈夫死后,其户口于2001年迁到(改嫁)本镇某庄,收养的一个女儿当时没有带走,跟着爷爷奶奶生活,现在也成年出嫁了,房子没有人住,原房屋是其公婆盖的,结婚后房子漏水,我和原来的丈夫进行了翻盖,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三、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原告高某某所建,自2001年至拆迁前高某某实际居住、管理该房屋,房屋拆迁对高某某产生实际影响,因此,高某某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案渉房屋系高某某夫妇建于董某与王某某结婚前,董某与高某某儿子王某某结婚后在其中生活居住一段时间,后改嫁。自2001年起高某某夫妇搬入居住,因此,该房屋应属于高某某夫妇、董某夫妇及养女共同所有,其拆迁补偿款应由上述五人享有,董某提出此房屋在其与王某某结婚后又陆续进行了翻新加盖,其才是案渉房屋的合法权利人,无证据支持。附属物(包括电户、水井、双地锅等)补偿因董某未实际居住应归实际居住人高某某所有。为彻底化解行政争议,减少诉累,根据评估报告单确定的价格,附属物装修补偿款9718元应归原告高某某所有,房屋补偿款37287元均分为五份,董某可以取得其中的一份即7457元(37287÷5=7457)。因王某某已去世,其名下的财产7457元应由其继承人(包括高某某夫妇、董某及养女)均分,董某应分得1864元(7457÷4=1864),合计董某应得房屋补偿款9321元(7457+1864=9321)。争议房屋及装修补偿款总额是47005元,扣除董某应得款项,其余37684元(47005-9321=37684)归高某某家庭所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临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泉县杨桥镇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给付原告高某某房屋补偿、装修附属物补偿款37684元,给付第三人董某房屋补偿款9321元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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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安徽临泉:改嫁女能否获得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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