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拒绝接受安置补偿,征收机关能对房屋强制搬迁和拆除吗: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案情简介】
案涉房屋是当事人吴先生一家一直用于居住和生活的地方,并且吴先生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2018年5月,河南某区人大常委会将该区管辖范围内的某村庄连片国有土地改造项目列入2018年度房屋征收计划,随后该区人民政府公布了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当事人吴先生家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
因未与当事人协商一致,行政机关称当事人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于2018年6月24日,将吴先生家的房屋非法损毁,屋内物品均被掩埋在废墟之下,吴先生家遭受巨大损失。
吴先生认为,该区人民政府作为征收部门,在未与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强制拆除,强拆行为实体及程序均存在违法,侵害了吴先生的合法权益。后,吴先生与家人协商后决定委托给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律师分析】
当事人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案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双方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经当事人许可,亦未经法定程序,就将案涉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无论在程序方面,还是实体方面,都是违法的。但是由于强制拆除行为已经发生,恢复原状已无可能,因此律师建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行政机关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后可以通过国家赔偿申请来获得合理赔偿,以此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区政府于2016年10月19日成立的某某国有土地改造项目指挥部,是负责本案涉及的拆迁区改造工作的主体,对改造工作负总责。该指挥部是被诉行政机关成立的临时机构,具体负责改造项目相关工作,其不能独立承承担法律责任,相关法律后果由设立它的行政机关承担,故区政府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参照《某市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举成立居民自治改造委员会,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涉案房屋在改造范围内。在原告尚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涉案房屋尚未得到补偿安置的情况下,被告行政机关即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强制折除当事人的房屋,该行为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判决被告强拆行为违法。
后,被告因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称当事人所在的那栋楼中仅剩下当事人这户未签订协议,且该房屋经过鉴定属于危房,需整体拆除,所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错误。
二审法院经过调查后,认为该指挥部是为案涉拆迁项目成立的机构,并非专门的危房改造机构,被告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本案并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并且案涉房屋是当事人合法拥有的有证房屋,因此被诉行政机关的上诉理由 不能成立,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温馨提示】
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如果认为拆迁方给出的补偿不合理,不愿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可以不签字,但一定要及时采取应对行为。切忌既不签字,又不采取应对措施。虽然相关法律规定,不允许拆迁方在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但是作为被拆迁方,如果一味的沉默应对而错失维权时效,将会对自己产生不利的影响。(杨荟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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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索建国律师
来源:临律-被征收人拒绝接受安置补偿,征收机关能对房屋强制搬迁和拆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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