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拆迁过程中公安机关不应袖手旁观,拆迁 公安: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笔者多次提到一个观点,即拆迁补偿问题实质上是一个民事协商问题,或者说是一个买卖问题,类似于我们去市场买衣服,讨价还价在所难免;所不同的是,买衣服双方必须达成一致,否则的话该笔买卖无法成交,买方或者卖方都不能强迫另一方交易;但拆迁不同,谈不成的话可以寻找“权威机构”进行裁决,且裁决就是终局的,是具有强制力的,双方必须遵守,否则的话,行政机关或者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当然,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征收补偿条例》出台后取消了行政*拆)。
俗语有云,梦想是美好的,现实是骨感的。虽然法律以一定的语言对*拆给出了合法的定义域要求,但事实上的*拆却是另一番模样:基于以下种种原因:开发商着急用地,等待不了走到裁决、强制执行的程序;或者拆迁手续的不完备甚至违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法院虽暗中支持拆迁,但为避免承担不利责任,不予以受理裁决;或者行政机关和法院担心*拆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也是拒绝实施强制拆迁,非法的*拆或者偷拆便接踵而来。一般做法是:某个风高夜黑的晚上,莫名身份的大批人员忽然抵达拆迁现场,破门而入,强制限制被拆迁人及家属的人身自由,然后以最快的速度拆除房屋,待被拆迁人被释放后,房子已拆,*拆者不知去向。此时,被拆迁人或者邻居毫无例外地会选择报警,如拆房行为尚未结束,警察总是姗姗来迟,待到*拆者逃跑后警察便来“保护公民财产”了,象征性的做笔录,而后便再无下文。
于是,被拆迁人会一次又一次的要求公安机关就房屋遭*拆一事进行刑事立案,公安机关的做法往往有以下几种情况:1、拖,一遍又一遍的接待被拆迁人,始终不予立案;2、推,一遍又一遍的告知被拆迁人,拆迁事宜公安机关不会介入,建议被拆迁人采用*访等途径进行解决;3、立案但“无法”破案,此做法的逻辑是“你不是要求我给你立案吗,那就立案,但立案后我们能力有限,无法破案总不是我们的过错”。不管是哪种做法,结果都是一样的——拒绝对非法*拆或偷拆行为进行处理。
【案例一】
当事人甲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圣运拥有私有房产一套,用于居住和经营(家具厂);2010年开始,相关部门以城中村改造的名义对包括甲在内的房屋进行拆迁。因拆迁补偿安置标准问题与拆迁人尚未达成一致,甲暂未签订补偿协议。
2011年8月20日凌晨4时30分左右,不明身份的大批人员携工程机械到达甲房屋处,其中几个人员闯进甲的亲戚A睡觉的房间,将A一顿痛打后,将其捆住手脚、蒙上双眼,绑架到一辆汽车内,强行带离现场。随后,A在车上听到工程机械车作业及房屋倒塌的声音。约一个小时后,这些人员将A释放,A回到甲房屋处发现房屋已被拆除,转眼间倾注了甲一家人毕生心血的房屋变为废墟;现场一片狼藉,甲放置在房屋内的所有家当、价值几十万元的家具成品、大量现金或被砸、或灭失。
后甲到武昌区公安分局要求立案,但公安局答复拆迁问题需“相关部门”解决,不属于公安局的职责范围,拒绝立案。随后,甲又先后十几次要求公安局立案调查,然至今仍无下文。
【案例二】
山东菏泽当事人乙、丙夫妇成立的一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用了原某县油脂加工厂的单独车间用于生产经营,租期截止到2016年4月1日。经出租人同意自建了仓库、办公室、职工宿舍、锅炉房等房屋设备。自去年开始,某县油脂加工厂要求投诉人搬迁,但给予投诉人的补偿极低,双方因补偿问题存在分歧暂未签订补偿协议。
2011年8月16日清晨6时左右,大批社会人员带着工程机械在某县油脂加工厂负责人B的带领和指挥下到达当事人厂房处,对其厂房进行了强制拆除,且*拆前并未将生产设备拆卸、搬离,导致车间楼、锅炉房、冷库房、球磨机房、配电室、办公室被拆的同时,全部设备报废。此外,*拆之前,当事人近70岁的老母亲被强行粗暴带离现场。
在B等人*拆过程中,当事人曾多次拨打110报警,派出所曾派员到场,但后未作处理又离开。因此次的非法*拆行为是在白天进行,当事人认识带头的人员,按说公安机关应该很好调查,但当地公安机关始终拒绝立案,甚至不同意出具证明称该房屋是由C所拆除,以至于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拆房实施者当庭撒谎,声称对强制拆房一事不知情。
【案例三】
山东潍坊某地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部门未经任何合法手续,未下达任何通知,自行组织人员对未搬迁的多户村民进行了强制拆除,房屋拆除过程中,将多人打伤。以下是其中一位当事人的房屋*拆过程:
当事人D在位于*州市圣运拥有私有房屋一套,用作经营汽修厂;2011年12月20日上午8时左右,在未有任何处罚决定,未有任何政府部门或法院下发执行通知的情况下,由青州圣运多个领导带队,上百号人员忽然到达D房屋处,将D房屋包围,身穿“综合执法”制服的十几个人员强行闯入屋内,将D夫妇拖拽到面包车上,包括司机在内的几个人对D不停谩骂、殴打,要求D马上“签字”,D不从又再次遭到殴打;D丈夫则遭到更凶狠的殴打,左眼当日失明,直到一周后仍视力模糊,脖子被打伤,无法抬头扭动,鼻子和嘴都被打出血,导致脸部肿大、变形。
在行凶者殴打D夫妇之时,挖掘机对D的房屋进行了*拆,拆除后的房屋瓦砾遂即被工程车运走,D的房屋很快被夷为平地,放在屋内的物品全部被砸毁,大量现金亦丢失。
在D的房屋被拆除时,D及邻居多次拨打110报警,但警察未出警;当日下午D家属再次报警,警察出警后表示:公安机关对政府行为无能为力。
……
拆迁过程中的公安机关总是很无能,这种无能导致的是公民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后无任何的救济途径,开发商是不会承认房屋使他们拆的,自然不同意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赔偿责任;被拆迁人往往因为偷拆导致屋内家俱物品的损毁、人身伤害事件,损失进一步扩大;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来看,被拆迁人会因此情绪激动,与拆迁主管部门、拆迁人发生更为激烈的对抗,或者一遍又一遍的恶性*访。
拆迁问题,在全国各地每天都会发生,如果公安机关以案件涉及拆迁为借口拒绝履行职责,是对公民人身、财产权的漠视,是自身的*职行为,每天数以万计的*职行为发生,相当于对在社会的各个角落撒下了无数个地雷,一旦这些地雷引爆,对社会的稳定是非常不利的。所以笔者认为,拆迁问题中,公安机关应当和其他案件一视同仁,不介入拆迁,但是对拆迁过程中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采用同等的标准进行查处,能预防的预防,无法预防的要进行快速的追责,该罚的罚,该抓的抓,如此,不仅能保证个案的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起到杀一儆百、防患于未然的作用,使得违法犯罪分子不敢猖狂到毫无顾忌的程度;如此,方能社会和谐、稳定,方能“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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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办案|拆迁过程中公安机关不应袖手旁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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