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作出“先拆迁,后补偿”的行政行为应当认定违法,先拆迁后补偿违法吗: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基本案情
2008年11月襄阳市城中村改造工程启动,后襄州区人民政府成立改造项目指挥部。2014年6月18日,改造项目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将陈先生夫妇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除。原告陈先生夫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人民政府强制拆迁行为违法。2015年1月9日,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区政府拆除原告陈金生房屋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陈先生夫妇认为补偿价格不合理又提出上诉。2015年11月30日,中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1月18日区政府下设的襄阳市襄州区滨江滨河改造前线指挥部对陈先生夫妇送达了《补偿决定书》。2020年11月2日,襄阳市襄州区滨江滨河前线指挥部对陈先生夫妇下达了一份《撤销补偿决定通知书》,决定撤销2019年11月18日作出的《补偿决定书》。
律师观点
本案为拆迁行政补偿撤销之诉。争议焦点为被告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下设的襄州区滨江滨河改造前线指挥部向陈先生夫妇作出的《补偿决定书》是否合法和是否应责令被告重新对原告作出《补偿决定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行房屋征收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本案中,区政府下设的改造项目指挥部已于2014年6月18日组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了陈先生夫妇的房屋,其于2019年11月18日才对原告下发案涉《补偿决定书》,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先补偿后搬迁的程序性规定,程序严重不合法,依法应予撤销。但是,因为区政府下设的改造项目指挥部已于2020年11月2日对陈先生夫妇下达了一份《撤销补偿决定通知书》,决定撤销2019年11月18日作出的《补偿决定书》,已自行纠正其行政行为,没有可撤销的内容,应当依法认定其作出的《补偿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结果
确认区政府下设改造前线指挥部对陈先生夫妇作出的《补偿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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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范美华律师
来源:临律-行政机关作出“先拆迁,后补偿”的行政行为应当认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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