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企业拆迁系列十七:维权99天,企业拆迁诉求: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关键词/河北拆迁,国有土地租赁,补偿标准,营业用房拆迁
【事实概要】
2007年5月,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人A(化名)在县城西环路地块租赁了2.6亩国有土地,建设起一个汽车修配厂开始经营,租赁期十年。“水去日日流,花落日日少”,随着时间悄无声息地流逝,A的生意日渐红火起来。
2010年10月,拆迁大潮席卷而至,迁西县人民政府准备将西环路一带地块出让给开发商建设一个大型汽车修配厂。拆迁伊始,迁西县圣运便冲锋陷阵在最前沿,担起了拆迁补偿谈判之重任。拆至A的汽车修配厂时,政府的开价是20万元。经过一番成本、损失计算,A认为补偿额度过低,要求提高。但对政府而言,20万元的补偿额就是没有还价余地的“一口价”,遂双方和谈失败。
2010年11月17日,A收到了一张令他莫名其妙的《限期拆除通知》,该通知由迁西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称A的汽车修配厂属于“临时建设,未办理建设规划手续,属于违章建筑”,限其七日内自行拆除。几年来一直依法纳税的A对这个拆迁后才冒出来的“违章建筑拆除令”自然是不服的,于是选择了无声状态的负隅顽抗——不予执行!此外,法律意识较强的A还自学成才,向唐山市圣运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迁西县圣运所作《限期拆除通知》。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1年1月10日作出驳回裁定。A不服,继而提起行政诉讼。
A的自力救济并未能屏退变相拆迁危机——2011年2月16日,迁西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再度向A发出《通知》,责令A在2011年2月20日前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否则将予以强制拆除。这一纸通知使得A心里蛰伏了三月之久的压力呈裂变之势增长,于是,A决定化被动为主动,赴京寻找最好的拆迁维权律师,维护自己岌岌可危的权利。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律师书函撤“拆通”
介入A维权个案伊始,素来雷*风行的律师即展开维权第一方略,分别向迁西县圣运、迁西县圣运发出《律师函》,一方面告知了A已委托律师、其维权之音已镀上严肃而神圣的法律色彩的事实,另一方面则鞭辟入里地分析了A的汽车修配厂之所以存在规划手续不完整的历史缘由乃是行*审批制度不完善的“不可抗力”。
言之灼灼、理之确确的《律师函》在散布历史文明足迹的迁西县一石激起千层浪,县政府旋即派出“御用”律师联系B代理律师,表示政府愿意进一步协商补偿安置事宜,并暂缓采取强制手段进行拆除。所谓“战阵之间,不厌诈伪”,以防和谈有诈,B代理律师要求双方签订承诺书,以白字黑字明确拆迁补偿项目、补偿费用、停业损失补偿等内容。对此要求,政府一方未置可否。不过,2011年4月27日,A收到了一份让他喜上眉梢的《通知书》——迁西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通知撤销其之前对A所作《限期拆除通知》和《通知》。
办案第二辑:法院传票惹风波
所谓“螳螂捕蝉C在后”,继《通知书》发出之后,政府便开始游说A撤回《限期拆除通知》之诉。由于补偿安置事宜尚未尘埃落定,律师帮助A理性分析了撤回诉讼的法律风险,后A决意拒绝撤诉,誓将诉讼之路进行到底。
2011年4月29日,迁西县人民法院派出法警给A送达开庭传票,然,“天有不测风云”,双方产生冲突,直至110与迁西县政法委书记出面调停才最终平息这场风波。
2011年5月6日,迁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A诉迁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限期拆除通知》一案,有备而去的承办律师从五个方面层层推进论证了被诉行政行为的违法性:①主体不具备相应法定职权;②适用已经失效的《城市规划法》作为法律依据违法;③处罚形式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要求的格式要件;④处罚程序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要求;⑤被告未当庭举证证明被诉处罚行为的合法性,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认定为行为违法。
金牌律师的精彩辩术将限拆行为的合法性剥离殆尽,使政府一方落入了穷兵黩武的境地,于是,顷刻之间,局势陡然发生逆转——2011年5月7日,迁西县公安局向A发出了《刑事拘留通知书》,这场囹圄之灾再次黯淡了A的拆迁命运……
办案第三辑:化险为夷转落幕
A被拘之后,其家人又将一份新的重任委托给了律师,即解救A于刑事困局之中。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律师于2011年5月中旬亲赴迁西县公安局,一则会见当事人A,二则与负责处理案件的迁西县公安局局长与政法委书记进行零距离沟通,以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
专业人士的力量再次显现“乾坤苍莽正风尘”的佳境——同年5月下旬,A成功取保候审。而在A不再受拆迁之殇羁绊的同时,他的拆迁补偿命运也一并变得沧海明月起来:县政府再次找到他协商补偿安置事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补偿协议,约定由县政府相关单位补偿A30万元,并由县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向其出让2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以继续经营汽修厂。
协议签订后,A撤消了《限期拆除通知》诉讼。在他将这一讯息告知代理律师时,后者莞尔间如释重负。与此同时,一场为期99天的维权之旅完美谢幕。
【律师说法】
国家的首要职责,不是发展经济,不是强大军事,而是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保障社会弱势群体不被淘汰!此为国之根本!——D
越改革,越开放,被边缘化的人群数量就越多,因为这是一个由物竞天择的规律主宰的时代,同时,这也是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模式转变成为经济细分主导的社会模式的必然结果。在社会进步的同时,这部分被边缘化的人群恰恰散落在进步的长尾上,承担着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这部分人群,有个同一的名称,谓之“弱势群体”。
近年来,随着全国各地大拆大建活动的此起彼伏,社会地位原本差异较大的公众组建成了一支新的贴有“弱势群体”标签的队伍。队伍里的人群,有的因拆迁从住别墅变成了住商品房,有的因拆迁从住大房子变成了住小房子,有的因拆迁从小商人变成了无业游民,有的因拆迁从安分守己的良民变成了缠访户、*访专业户……对他们而言,拆迁无疑是一场博弈,而在这场博弈中,他们没有决定输赢的权利,也没有逃脱的幸运;对他们而言,幸福无疑因拆迁而沦陷!
按照D先生所言的国家首要职责理论,拆迁户这一类弱势群体的损益问题之解决应当属于国家职责的范畴。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这并不代表拆迁户可以等待一个抽象的国家机器来实现自己的公平正义。毕竟,国家为公民个人的最大贡献在于提供一个尽可能完善的制度保障,而“徒法不足以自行”!举例来说,当旧拆迁条例被整个社会广为诟病时,国家行使其职责,通过立法行为修正了制度缺陷。但这并不能一劳永逸地杜绝违法拆迁行为的发生,恰恰相反,各地违法拆迁行为层出不穷。那么,到底拆迁户们的幸福在哪里?以本案为例,答案不言自明——依圣运权。(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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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
来源:临律-案例|企业拆迁系列十七:维权9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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