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签约建设单位就开始施工,当事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谈到房屋拆迁,多数的情况都会涉及到行政诉讼,但是在具体的案件中,也经常会涉及到民事纠纷,这是因为在房屋拆迁案件中,不仅会涉及到腾退人与被腾退人之间的问题,还可能涉及到腾退人与建设单位之间的纠纷。
这是由于被腾退人尚未获得补偿安置,结果涉案的房屋已经被强制拆除,并且相关建设单位开始施工建设。此时,房子已经灭失,补偿款项也没有收到,此时当事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本文就针对此种情况进行阐述。
案情介绍:
郑某、张某田为夫妻关系,张一、张二系二人之子,张三系二人之女。涉案房屋登记在郑某名下,后涉案院落翻盖为北房五间、东房两间、西房两间,前院为北房五间、东房两间、西房两间。2009年1月,郑某去世,2012年12月,张某田去世。1998年,张二去世。
2016年底,因棚户区改造项目,涉案房屋被列入腾退范围,腾退人为村民委员会,2017年1月,在张一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张二的妻子与张家坟村委会签订了《宅基地腾退补偿协议书》、《安置房补偿协议书》,后涉案房屋被拆除。
2019年,张二的妻子所签订的上述两协议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迄今为止,张一未获得任何腾退补偿利益,但是有关建设单位在宅基地上开始施工建设。为此,张一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207条之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235条之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以及第236条之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本案中,张一作为案涉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利人,是基于合法的手续,取得了对涉案房屋所有权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权。迄今为止,他尚未签订任何补偿协议,未获得任何腾退补偿利益,在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同时还享有要求相关建设单位清除地上建筑物,排除对张一物权的妨害,以及归还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第(4)款的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本案中,在当事人未签订协议的情况下,没有收到任何补偿,当事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了;在法院已经判决确认签订的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依然享有对宅基地的使用权,相关建设单位无视生效判决,在张一的土地上进行施工建设,严重侵犯了张一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建设单位明知该房屋是为当事人所有,签订的《宅基地腾退补偿协议书》、《安置房补偿协议书》已经被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无效,尽管涉案房屋已经灭失,但是当事人并未丧失土地的使用权,在当事人没有获得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公然在土地上进行施工建设,属于对当事人物权的侵犯。
圣运律师提示:
圣运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在面临征收拆迁时,学会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权益。土地征收往往涉及巨大的补偿安置利益。被拆迁人感到拆迁安置权利受到侵害了,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充分把握维权机会,达到保护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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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路洋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尚未签约建设单位就开始施工,当事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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