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买卖拆迁地买卖合同,农村宅基地买卖 拆迁: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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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咸阳,郭某花了18万元钱买了一套农村宅基地,双方约定,若遇到拆迁,则拆迁款归郭某所有。9年后,房屋果真迎来拆迁,但郭某却并未拿到拆迁款,而杨某却以自己亦未取得拆迁款为由拒绝返还钱款,于是,郭某一纸诉状将原主杨某告上法院,索赔18万元。
(来源: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郭某想要买一套房,奈何资金不足,而近郊区的杨某却有一块250平米的宅基地,由于杨某急需要用钱,于是,杨某和郭某一番商量,约定郭某支付18万买下杨某家的这块地。
但横在二人中间的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农村宅基地不能过户,虽然杨某保证自己绝不反悔,但郭某还是要求杨某给自己写了一份协议,双方约定“本合同签订且实际履行后,如遇到政策性拆迁及搬迁,该庄基及地面房屋赔偿款和补偿款及一切福利待遇归郭某享有(包括安置房),杨某及第三方无权干涉”。
合同签订后,郭某即向杨某交付了庄基地转让款180000元。买下房子后,郭某便开始在土地上建设房屋,九年过去了,郭某的日子一天比一天好,郭某也终于迎来了村里的房屋的拆迁政策。
可万万没想到,村委会却只给郭某赔付了地面上的钱款,对于土地部分的补偿,村委会一分钱都没给郭某。
郭某倍感委屈,要求杨某退还他的宅基地钱,这地他不买了。然而,杨某却表示自己更委屈,关于郭某口中的拆迁款,他也一分都没有拿到,所以,他为什么要返还18万元呢?
索要钱款未果后,郭某一纸诉状将杨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与杨某签订的《庄基转让合同》无效;同时,杨某需要以18万元为基数,赔付他这九年来的资金占用费。
【@以案普法 】
一、双方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系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郭某系西安某村村民,并非案涉村委村民,因此,其不具有涉案宅基地所在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而且,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因此,不允许转让。
现杨某将自己村组的宅基地转让给集体组织以外的村民,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宅基地所有权及管理的强制性规定。
法院审理中进一步发现,郭某签订宅基地转让合同并在涉案宅基地上建造不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其目的是为了套取国家拆迁安置补偿。
因此,郭某、杨某签订合同的目的不具有合法性,而且,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二、郭某主张退还宅基转让款,承担资金占用费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宅基地转让款及宅基地均应予相互返还。
但是,该宅基地已经被国家开发建设征收,返还宅基地已不具有可能性。
因此,杨某应返还郭某的宅基地转让款180000元。
其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郭某明知自己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享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仍与杨某签订转让合同,主观上具有过错,且涉案宅基地确曾交付给郭某使用,故郭某主张的资金占用费,无法律依据。
三、郭某九年后提起诉讼,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意思是说,一般情况下,如果超过3年而提起的诉讼,另一方可以以已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进而取得胜诉。
但这仅是一般情况,按照民法典196条的规定,对于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回到本案中,杨某、郭某的纠纷为农村宅基地买卖纠纷,而宅基地属于物权,不受诉讼时限的约束,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反悔。
最终,法院判决判决二人签订的庄基转让合同无效,杨某需向郭某返还宅基地转让款180000元,至于谁拿走了杨某土地补偿款,法院提出让杨某另案诉讼。
最后,本案的发生提醒各广大网友们,不动产登记以过户为主,一切无过户手续的买卖就是一颗不定时炸弹,随时都有可能令自己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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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屈然美
来源:头条-陕西咸阳,郭某花了18万元钱买了一套农村宅基地,双方约定,若遇到拆迁,则拆迁款归郭某所有 可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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