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字他“签”出了麻烦......,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A的老宅被征收了,按照征收方的承诺是可以安排两套住宅的,但是因为A签字后将安置补偿协议都交给了征收方,所以一直也没有拿到协议规定的安置。
A等了两三年终于按耐不住找到了相关的领导,领导要求补偿可以但是要有相关证明来佐证。
证明?这些工作本不是应该由征收领导小组办公室来找么?现在哪还有收领导小组办公室啊?没办法,事已至此,A只想快点结束拿到原本属于自己的安置房,虽然到最后却将皮球踢给了A,他也只能默默的忍受,谁让他A是个“五无家庭”(即无学历、无背景、无公职、无资本、无熟人),只能忍了。
A去了村委会,开了没有其它房子的证明。第二天去找领导,领导不在;第三天天不亮,A就到了领导的单位,等到上班时间,已是九点,领导的同事说领导在总局开会,估计到十一点回单位。A坐在领导办公室对门等,夏天热,口渴,又不好意思喝水,怕浪费了这个公家的纸杯,嘴唇干裂。
领导上午十一点半到了办公室,A过去了。“领导我来麻烦您了。材料我带来了。”
“这个材料还不够,还要你儿子单位的证明,有没有享受住房补贴。”领导眼也不看一下,将材料甩给圣运。
“领导,我儿子还在上学呢!”
“那就让他把学生证拍照发给你,打印出来!”繁领导吼叫着,脖子的血管都膨大起来。
“我儿子没有手机,我也没有!”A小声地回答。
“那我不管,你自己想办法!出去!我还有事!”繁领导真的很生气啦!
A来到打印社,请求打印社老板帮忙。
老板听了A的诉说,知道了个大概。就用电话打到A儿子的学校,学校的老师很帮忙,给A的儿子(在外地上大学)开了证明,请校长签了字,并加盖了学校的公章,用快递送到了A手上。
两天后,A又来到了领导单位,同事说不在叫他过几天再来。A全家已经租住别人家的鸡舍三年了,至今还没拿到安置房,心急如焚却又无能为力,没办法,没有这个领导的签字,A还真的拿不到安置房,他只好等。
又过了两周,A还是起大早来到领导单位。这个单位的其他同事也觉得这个领导太不把老百姓当回事了,就主动帮A打电话,领导电话中说,让A下午再来。A没有回家,就坐在这个单位里等;这个局里有食堂,但没人请他吃饭,大中午的A也没有去找点吃的。这个单位的干部中午要休息,A就在单位的门前的石阶上坐着。下午三点,领导红光满面地来了,A紧跟着领导,到了三楼领导室。办公室秘书来给领导到了杯开水,并拿了一堆文件请领导审阅。只见领导大笔一挥,很潇洒地一连签了好几份文件。秘书拿走了文件。
A小心地拿着材料给领导审批,“这还不行!还差你儿子有没有结婚的证明,让学校出婚姻证明!”领导眼皮也没抬一下,将材料扔给了A,A汗珠直往下滴,眼冒金星,差点跌倒。
一个月后,这位领导被纪委带走了,成为了“苍蝇老虎一起打”的典型,而A的案子也借助法律程序得到了满意的终局。
这个时候创为C想起了曾经唱过的一首《爱情买卖》改编歌“补偿不是你想拿,想拿就能拿,只有承诺没有协议化为一场空。”难道骗局就无解么?并非如此,创为律师提示A的故事充分的告知大家两个必须要注意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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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落到纸面上的承诺=0。征收方在签字前许下的美好承诺是“恶意的谎言”,被征收人欣喜信以为真便草草签下合同便是骗局的开端,一旦征收人翻脸,被征收人便失去主动权!
2、签订空白协议=陷阱。征收方的常见套路还有一个就是哄骗被征收人在一张空白纸张签字,或者诱导被征收人签订没有实际补偿数额等一些重要因素的制式合同,事后自己随意填补协议内容,又或者将已经签订好的补偿协议统统收走不留原件给被征收人,结果即使自己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被征收人也无法拿出证据捍卫权益。
这种陷阱是圣运律师常常在维权案件中给大家强调的注意事项,也是送给每一位看到本篇文章的朋友们的一个“锦囊”,结合以上几点,圣运律师不仅要送大家这个防骗“锦囊”,还要在最后送大家一个预防征地征收骗局的“大礼包”,准确把握被征收人的心态:
1、文件并非“红头”
什么叫做政策?政策是否等同于法律?其实这个地方并不必然,有些时候征收方为了加快征收进程会以“政策”来强制被征收人:“告诉你,这就是我们的当地的政策,政策就是政策,不能随便改动,别说用十年二十年也不能动!”
往往遇到这样的恐吓被征收人便无计可施,但创为律师要提示大家:这样的“政策”的合法性值得考究,在很多情况下这些“政策”并非红头文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我们应当学会用法律来做检验。
2、“福利”并非合适
补偿款,大家最为头痛的问题,征收方却越来越注意攻击被征收人的心理防线,以一些看得见的“诱惑”来实施自己的“计划”。
被征收人应当根据相关内容对自己的安置补偿具体数额做到心中有数,如果征收方给的补偿款过低,大额的奖金就是诱惑,羊毛出在羊身上,征收方的工作策略就是为了利用人爱占便宜的心理,让大家尽快签订不合理的安置补偿协议。
3、协议并非结果
这就又回到了A的案例——没有签订协议或只是签订了空白协议就是“空头支票”,所谓的安置补偿协议是最后一道“关卡”,内容一定要具体明确,创为律师提示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一定要仔细审阅所签的补偿协议对下列条款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1)征收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4、“嘴甜”并非妥协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征收方有时候为了拖延被征收人的法律维权时效,或者弥补自己还未经过法律审核的征收文件会软硬兼施,我们也不能跟着他们的节奏一味拖延,一旦错过诉讼时效,被征收人可能就会失去法律维权的最后一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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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杨建峰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字他“签”出了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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