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例裁判要旨第五篇,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例裁判要旨第五篇内容: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例裁判要旨第五篇
第十二则:土地登记发证后的争议并非一律属于土地权属争议
【裁判要旨】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二条规定,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争议;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不包括已经登记发证的土地争议案件。其次,根据国务院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也就是说如果土地是权属明确的,已经取得了土地权属证书,就该土地再提起的争议一般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但是如果根据发放的土地权属证书仍不能确定争议土地的权属的,则当事人申请确认土地权利的,仍应当认定为土地权属确权争议。
第十三则:行政复议不包括就行政赔偿争议提出的复议请求
【裁判要旨】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的,需要先申请对行政行为违法性的确认。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即赔偿义务机关)没有对行政行为进行违法性确认,直接作出不赔偿决定的话,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由于违法性确认是行政行为的前置条件,如果复议申请人不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而是单独向复议机关就行政赔偿争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则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因为行政复议机关不具备决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否给予行政赔偿的基础,即确定行政行为违法。
第十四则:不服“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救济
【裁判要旨】一般行政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方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属于一种实体处理决定,在性质上等同于维持原行政行为;还有一种是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这种属于程序上的驳回,是因为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如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复议的,当事人有两种法律救济手段:
(1)直接起诉违法的原行政行为
(2)直接起诉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行为
但是这两种方式,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进行行使。如果当事人同时起诉原行政行为和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行为的话,则可能造成一件事情法院需要审理两次,违反了法院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因为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仍是原行政违法行为在程序上的衍生品,两者本质上处理的是同一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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