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要旨第七篇,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例裁判要旨: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要旨第七篇
第十八则:行政诉讼的单一之诉、共同之诉与一并解决相关民事诉讼
【裁判要旨】行政诉讼的单一之诉是指只有一个原告、一个被告、一个诉讼请求和一个诉讼标的的诉讼。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是指行政主体不唯一或诉讼标的不唯一的诉讼,共同行政诉讼可以视为单一行政诉讼的特殊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根据本条规定,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诉讼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既有可能是一个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多个行政相对人与利害关系人,也有可能是只有一个行政相对人,但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联名作出的行政行为,也有可能是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影响多个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情况,如果案件必须合一确定的话,则法院可以将多个原告或者被告看做一个整体,一起诉讼或一起被诉。另一种是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此种行政诉讼并不一定要合一判决,但是法院为了诉讼经济、防止裁判出现矛盾,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数个起诉合并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根据本条规定,行政案件中可以一并解决民事争议,这是为了解决行政与民事交织的复杂案件,防止循环诉讼,避免行政判决和民事判决出现矛盾。但是,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并不同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称之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因为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仍是两个独立的案件,只是为了审理方便将两者一起审理而已。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的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也就是说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案件中,法院需要将行政和民事单独立案,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始终存在两个不同性质的诉讼,两个争议的焦点,最终也需要针对行政和民事分别做出判决和说明。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3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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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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