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被律师误读的民事诉讼抗诉程序要点,民事抗诉中的律师作用: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检察监督程序指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异议,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而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有以下三种情节:(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程序。但通常律师并不倾向于将案件指引至检察监督环节,据检察部门统计,律师代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比例至今还不足10%。
检察监督案件中律师代理比例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是案件拣选成本高。作为可依当事人申请发起的最后一个救济程序,检察监督案件多采用风险代理方式,对案件质量要求高,案件代理转换率低,案件拣选投入成本过高。二是案件周期长。由于要经过同级检察院提请抗诉、上级检察院抗诉两道程序,再加上法院再审程序,正常取得案件结果的周期至少都在一年以上。三是律师价值体现度不高。抗诉案件的办理以书面审查为主,没有开庭程序,大多也不进行听证。律师只能被动等待审查结果,难以主动推进程序,律师价值体现不明显,委托人往往只注重结果,对律师专业性的认同度比较低。
虽然有上述可能的理由,但律师对民事检察监督程序的不了解和误读,才是更重要的原因。
一、申请对生效裁判监督应向有抗诉权的检察院提出
2013年11月实施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下称《监督规则》)关于管辖和受理分别在两章中规定。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均有管辖权。
上述规定让很多人产生了误解,认为生效裁判的同级及上级检察院均能受理案件。但认真阅读《监督规则》的人会发现,第四章第三十五条只规定了生效裁判的同级检察院受理。上述规定似存在矛盾之处,实则是最高检解决案件“倒三角”并将案件下沉的安排。实践中,如向上级检察院提交监督申请,上级院通常不会收取材料并告知应向同级检察院提出。因此,我们建议律师不要勉强提交,即使上级检察院接受材料,也一样会将材料函转下级检察院,且上述函转不带有任何督办意义,而材料在途时间无法把控,时间白白浪费。
二、申请检察监督的条件与申请再审条件不一致
检察院受理检察监督案件的条件,与法院受理再审申请案件的条件大相径庭。有很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检察监督申请可能因不符合检察监督受理条件而不能获得受理。
三、民事检察监督审理周期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9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决定。《监督规则》则根据实际情况,将上述期限界定为了“两个三个月”,即同级检察院提请抗诉三个月期限,上级院决定抗诉三个月期限,且上述期限没有规定可以延长或不计入审查期限的情形,比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审理期限规定的更为严格。因此,通常情况下,六个月之内检察院会作出是否监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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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路洋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经常被律师误读的民事诉讼抗诉程序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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