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律师|在土地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怎样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实践中,很多农民向我们反映说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的时候存在违法现象,严重损害了自己的权益。在这些农民朋友的心中,自己的辛苦和法律权利相比于其他人的钱和关系简直就是不值一提。我们感受到了这些农民心中的苦,也希望能为农民朋友做些什么。今天我们就带大家了解一下,法律上是怎样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而且我国对于土地的管理比较严格,所以在有些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是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比如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但是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除此之外,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和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也都可以收回。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己决定不了的事
实践中有很多事项是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才能做的事。比如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需要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同时存在的,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能光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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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来源:中国法院网-圣运律师|在土地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怎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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