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村干部贪污二十万被罚三十万,正义从来不会迟到!,村干部贪村民的征地费: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在拆迁中经常有一些被拆迁人自以为是的耍小聪明,通过找人、送礼等不正当的手段试图多拿拆迁补偿,这种现象在企业拆迁中尤其明显。那么这种暗中操作的行为到底是不是可行的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河北省的李先生是当地某村的党支部书记,由于当地需要拆迁,李先生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企业拆迁普查等行政管理工作。李先生的妻子在当地开办的企业在被拆迁的范围内,李先生借用职务便利将包括他妻子的企业在内的五家企业都登记了几百到一千平方米不等的彩钢建筑物面积,给国家造成了二十多万元的损失。不仅如此,李先生还因此送给了相关工作人员好处费。就这样,李先生投机取巧骗取了二十多万元的拆迁补偿。
但是好景不长,李先生作为村干部 ,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系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在协助政府进行拆迁普查工作中负有监督测量、签名确认测量数据等职责,其利用其职责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明知虚构拆迁面积仍签名确认,非法占有拆迁补偿款,存在职务上的便利,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了贪污罪。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贪污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好在李先生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认定为自首,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村干部本想贪污捞点钱,最后不仅钱全部退回,而且被罚了三十万,这让老百姓心里十分痛快。通过这个案例我们想提醒大家的是,即便是企业拆迁,也不能为非作歹骗取国家的钱财,任何违法获得的钱都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而且我国的《监察法》已经明确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列为了被监察的对象,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不仅如此,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 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 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 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 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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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轩教授
来源:头条-企业拆迁,村干部贪污二十万被罚三十万,正义从来不会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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