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城市拆迁系列二十一:离异夫妻的共同房产被拆,拆错被拆迁人: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关键词/江苏拆迁,拆迁主体,离异财产分割,拆迁裁决
办案律师/A
【事实概要】
B(化名)与C(化名)于2001年6月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法院调解准予离婚,二人婚姻期间在青口镇关东社区所购的一处282平方米房产被判决双方共有且各享一半。此后,B独居于该房产内,直至一场席卷了赣榆圣运的拆迁之潮的到来……
2007年9月,圣运圣运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运公司)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位于赣榆县青口镇关东社区的12户被拆迁人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拆迁,并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后,评估公司将B一人作为被评估人完成对B与C二人共有房产的评估工作,房屋估价为57.7万元。据此,拆迁人圣运公司提出两种安置方案供B选择:其一,实行产权调换,提供另一位置的两套期房,总面积为250平米,价值40.3万,另补偿差价17.4万元;其二,货币补偿57.7万元。然而,基于当地经济发展之状,B与C提出补偿总额不能低于160万元,或者进行原位置产权调换。
2008年3月上旬,圣运公司以B、C二人为被申请人,向赣榆县建设局递交了《拆迁裁决申请书》。一个月后,赣榆县建设局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裁决圣运公司向B、C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提供另一位置的两套期房,总面积为250平米,价值40.3万,另补偿差价17.4万元;B、C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房屋交由拆迁人拆除,逾期不为则将进行行政强制拆迁。
陷入“拆迁之急”的B与C决定携手维权,并委托A律师协助实现其即将上位的拆迁维权。
【办案掠影】
介入该案后,A律师即去往这一新的拆迁纠纷之发生地连云港赣榆县,遁寻办案所需掌握各项细节,尔后拟下办案方略:
办案第一辑:诉的主打歌!
2008年5月底,D代委托人以赣榆县建设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被告所作出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6月中旬,依指定享有管辖权的连云港东海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过程中,A律师围绕两大点展开法律意见陈述:①裁决违法强制性程序规定,如未依照《行政许可法》、《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与行政*拆听证办法》举行受理拆迁裁决之前的听证会,未依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经赣榆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即迳行裁决等;②被告未依法履行审查义务且裁决缺乏事实依据,如《评估报告》作出过程中遗漏被拆迁人C、作出后未送达C、B;估价远低于房产市场价值;裁决中所依据的协商记录、拆迁公告公示、安置补偿金或安置房权属证明等基本材料均缺失。
7月上旬,东海县法院以评估报告遗漏被拆迁人C为由作出《行政判决书》,撤消了被告所作出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这一诉的主打歌响亮落幕!
办案第二辑:《意见》与《声明》的角逐!
继东海县法院的判决作出后,评估公司作出《声明》,称将《评估报告》中的产权人“B”变更为“B与C”,欲以此举赋予《评估报告》合法性!
透析这一动机的A律师迅即发出《关于〈声明〉的律师意见书》,明确告知评估公司所作《声明》并不能改变此前由其作出的《评估报告》的非法性质,因为C从未收到过拆迁人圣运公司作出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选择评估机构意见书》等重要文件,从而剥夺了C对评估公司的选择权,因而由此而产生的评估公司及其作出的《评估报告》不合法。此外,《评估报告》作出后亦没有送达C,由此剥夺了C对《评估报告》依法享有的异议权。因而,对非法《评估报告》唯一的补救措施就是重新评估,而不是简单地在《评估报告》上添加C!
【律师说法】
当一房屋面临拆迁时,被拆迁依房屋的所有权而确定。本案中,标的房产为B与C共同所有,因此,被拆迁人理所当然的包括B、C。本案的行政之诉得以胜诉的核心因素即在于拆迁人拆错被拆迁人、评估公司评错被评估人!
时至目前,B、C的房屋在经历了一夏又秋冬的拆迁维权后,依然以其合法的存续理由傲然矗立,只不过,B、C的维权之旅尚未最终抵达最终的理想站点,维权义士们仍然在路上,向着目标趋近!(E/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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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案例|城市拆迁系列二十一:离异夫妻的共同房产被拆,拆错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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