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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企业拆迁系列二十六:自相矛盾的政府文件,政府拆迁和自主拆迁: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时间: | 编辑:圣运律师 | 浏览:44
摘要:案例|企业拆迁系列二十六:自相矛盾的政府文件, 关键词/土地及房屋转让合同,征收拆迁,民事诉讼,权利救济

关键词/土地及房屋转让合同,征收拆迁,民事诉讼,权利救济

代理律师/B

【案情介绍】

二00三年,A为响应江西省赣州市招商引资号召,携全家背井离乡来的章贡区沙河镇一个边远山村。独具慧眼的A在沙河镇政府的牵头下与沙河圣运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三万元的价格取得了占地面积三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使用及处置权。转让合同签订后,A开始投入大量资金投资创建了当地第一家电子厂——新华圣运厂,而后,该电子厂在沙河圣运进行注册登记并缴纳了税款。

八年过去了,经过A一家的同心协力,新华圣运厂飞速发展,呈现蒸蒸日上、势如破竹之态。然而正是这所让全家人骄傲的新华圣运厂,却又给A一家带来诉讼之灾。

原来,二0一一年,沙河镇开始旧村改造,A的圣运圣运厂也被纳入了征收拆迁范围。但当地政府为了节省拆迁补偿费用,竟然指使沙河圣运起诉A要求返还土地。收到被诉通知的A简直不敢相信,八年前信誓旦旦承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沙河镇政府竟能如此背信弃义。面对法院传票,A真是百感交集,充满了迷茫与恐慌。随后,A到处求助,但因为涉及政府拆迁项目,当地律师连连推辞、不敢接手。绝望之中,A想到是否可以寻找北京律师前来相助呢?经过多次网络咨询与电话联络后,A终于联系到了在北京拆迁律师界颇具盛名的B律师。 纪律师在仔细研究案卷后,迅速做出了缜密细致的维权策略。

【办案掠影】

办案掠影一:管辖权异议程序,打乱“敌方阵脚”

纪律师接受委托之后,立即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所提起的一种法律救济手段,这种异议权由法律明确规定,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纪律师告诉A,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正确行使该项权利,不仅有利于帮助人民法院正确确定对案件的管辖权,更重要的是能够拖延法律程序,有计划的打乱“敌方阵脚”。因为一旦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受诉人民法院就需要对此异议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由受诉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停止对本诉案件的实体审理。并且,即使法院最终确认异议不成立而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仍可对此裁定提起上诉,继而将管辖权异议拖入二审程序。

由此,一连串法律运作之后,纪律师成功帮助A拖延了诉讼程序——沙河卫生院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诉A要求返还土地使用权的民事诉讼直至二0一三年二月十六日才作出一审判决。

办案掠影二: 信息公开申请,巧计请君入瓮

一审判决确认A与沙河卫生院签订的《关于转让老沙河卫生院场地使用权的协议书》无效,责令A返还土地。面对这份民事判决,A焦躁不安,金牌律师B劝其稍安勿躁“维权还在进行中,只有最终的胜利才有意义,面对挫折不要惊慌,密切配合律师指导才是真道理”。

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的关键在于沙河镇政府出具了一份公函,认定涉案土地在签订协议之时即已收归国有,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土地在签订时属于国有土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向上级政府国资部门申报并批准,协议书签订后未经申报批准,故该协议无效。”对此判决依据,纪律师多次揣摩研究之后,终于巧施一技,发掘了案件的制胜关键。随后,A提起上诉,案件二审过程中,A又在纪律师的指导下向章贡区圣运、赣州市圣运及其他行政机关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随着各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陆续答复,案件终于迎来了胜利的曙光,纪律师预言的制胜关键果然出现了——赣州市圣运在针对A提起的要求公开房屋征收决定的回复函中明确指出“涉案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地上附着物的征收,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不需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盖着章贡区圣运公章的答复函成为了民事二审诉讼的关键证据,纪律师巧施“请君入瓮”之计获得这份 “制胜关键”,自相矛盾的政府文件成为一审错判的铮铮铁证。最后,凭借专业的法律理论功底与充足的证据支持,纪律师在庭审中侃侃而谈,将被上诉人沙河圣运辩驳的哑口无言。

【法院判决】

通过代理律师B的出色庭审表现及充分的证据支持,二0一三年八月十二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上诉人A的诉讼请求,作出(2013)赣中民一终字第1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了原审判决,发回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重审。

目前,案件又进入了一审程序。近日,A再次收到法院传票,然而这次,他已不再是迷茫与恐慌,而是充满了信心与希望。他相信,在优秀的B律师带领下,他一定能够取得案件的胜利,一定能够获得公平正义的最终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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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兰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案例|企业拆迁系列二十六:自相矛盾的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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