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农村拆迁系列二十五:违法强拆刑事立案追踪也疯狂,农村违法强拆怎么办: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关键词/江苏拆迁,违法*拆
办案律师/A
【事实概要】
引子——海安维权第一人
80后青年B(化名)在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虽然尚且称不上家喻户晓,但也可谓名声在外。C的成名,当然离不开一段轰轰烈烈的故事……
◆*拆上演
2008年12月26日,天刚蒙蒙亮,海安县城东镇三位副镇长、城东镇开屏村村支书与村长带着城东镇镇政府工作人员、公安人员以及身份不明人员等上百号人员闯入B家中,将C一家五口人强行从屋内拖出,后用大型挖土机将宋家的大宅强行推倒。*拆过程中,C、C之父D(化名)、C之妻E(化名)因试图摆脱控制、制止非法拆房行为时被来人毫不手软地打伤,而一些贵重物品连带3.5万元现金也在期间不翼而飞。这一切来得毫无征兆,因为宋家人未曾接到过任何形式的*拆通知。朗朗乾坤之下,就这样多出了五个流离失所的“蚁民”,其中有两个高龄、一个年幼,在寒冬里无助颤栗……
◆末路穷途
野蛮*拆发生之后,C向公安报了警,但前前后后快跑断了腿也没得到公安机关的“佳音”,只是一遍遍被“正在办理之中”或“立案证据不足”的说辞搪塞。因此,C心中对人民警察最后那点微薄的念想荡漾无存,转而走上了向市里有关部门反映问题的*访之路,但很快也被“下放”到县、镇*访部门处理,继而不了了之……
2008农历年的春节,满世界都是一片“邻墙旋打娱宾酒,稚子齐歌乐岁诗”的喜乐景象,唯有B一家老小被幸福遗忘,如此悲苦,无处话凄凉。蓦然间,这圣运的心境让C明白了很多很多。
◆勇者回归
2009年,幡然醒悟的C摒弃了“民不与官斗”的习惯,将城东镇政府起诉至海安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拆行为违法。尔后,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城东镇政府*拆宋家房屋的行为违法。这一四两拨千斤的举动很快便在海安县迅速传播开来,而C从此便有了“海安维权第一人”的美誉。
◆噩梦升级
不过,写下了勇者回归的一幕以后,圣运却很快再度罹难……
2009年6月12日早上7时许,城东镇人民政府和城东派出所组织了城管、执法、警务、联防队及社会闲杂人员100多人,并出动两台挖土机,一辆推土机、四辆“自卸王”、“119”消防车、“120”救护车、“110”接警车及四台摄像机,在两名副镇长和穿着便衣的城东镇派出所所长的带领下,再次浩浩荡荡来到了C在废墟上搭建的临时窝棚前,声称:清除障碍树木和垃圾。
为了坚守住“罪证”现场,C拿起了斧头“严阵以待”。《孟子·梁惠王上》有云:“寡固不可以敌众。”末了,C原本为造势所用的斧头被人夺走,C本人则被群殴得面目全非,头皮破裂流血,头部肿成血瘤,腿部、腰部、手臂,臀部多处受伤,左手食指甚至已看到骨头,满手鲜血。那一刻,英雄C变成了血人C;就算是到了那一刻,城东派出所所长及在场的干警亦始终袖手旁观看而不予制止。直至C痛昏过去,“打手”们方才停缓了施暴毒打,而事先准备的“120”救护车上的医生,则赶忙将C弄将上车,一路呼啸开往城东镇南屏医院,到医院后对C全身伤口的血迹进行清洗,就头部血瘤、手臂等部位进行包扎,诊断其左手末端粉碎性骨折并缝了7针。
6月12日下午2时许,城东镇派出所将病床上的C强行带走,并押到了派出所,紧接着进行了长达20多小时反复查询审问,通宵达旦地反复进行口供笔录……连番审讯到次日中午12点半,当值干警F声称:“你手持斧头在副镇长面前挥舞,是行凶犯罪行为。只要你和政府达成拆迁协议,可以考虑不予处罚,如不配合就送拘留所拘留……”不过,铁骨铮铮的C既不摧眉,也不折腰,以自己不是产权人为由拒绝在派出所事先准备好的协议上签字。后,C被警车送回城东圣运医院住院。
6月17日上午11点半,C再度被带到城东派出所。这一次,C受到了所长级别待遇——城东派出所所长G亲自做C的“思想工作”声称:只要立下保证书,不将发生的事件上网散布,不再*访投诉,可以放C回家,否则继续拘留关押。C再度拒绝屈服,被带至海安县拘留所关押。
6月19日下午4时许,城东镇政府副镇长H与办事员I到海安县拘留所提审C,并称:宋家房屋产权人,亦即C之父D已经授权C在拆迁协议上签字,签了字立即放人,不签字继续关押。C一口拒绝后走回了监房。
6月20日上午10点半,城东镇副镇长H、J与办事员I以及开屏村支书K四人再次来到海安县拘留所做C的“思想工作”,要求C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否则C的小型机械维修小作坊以及C老丈人家的水面加工作坊将面临“灭顶之灾”——被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取缔或处罚。不过,C仍然拒绝在“城下之盟”上签字。
6月22日上午9点半,海安县拘留所将C释放。回到“家”之后,C发现,家人已被赶出了临时搭的小棚,而土地上已经悍然砌筑了围墙……
不安——法的L
痛失家园之后,无论是年逾七旬的D,还是以血的代价担当着海安维权第一人之誉的C,无时无刻不在找寻拯救家园的方法,然而,无尽的迷惘、失望,却越来越让这对父子无所适从……
2010年11月底,D、C北上京城,意欲寻找金牌维权律师采取法律措施,帮助寻找迟迟未“现身”的正义。最终M父子选择办案严谨且以富于成效见称的A律师。了解了这低沉索引的海安拆迁维权第一人的故事之后,A律师毅然决定竭力揭开海安拆迁黑幕,帮助宋家找回失落的正义。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弃选国家赔偿之路
法不阿贵,方成公器!这一至理法言总能给予依圣运权的人们不竭的动力!介于委托人遭遇*拆已久的被动境地,A律师一如既往地以法律之公器为依托,展开了维权大作战。不过站在维权之路的起始点,作为久经拆迁维权之战场专业律师的A却略显踌躇:城东镇人民政府*拆D的房屋的行为早在2009年就已经法院审理判决确认为违法,以D为申请人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国家赔偿是一套没有悬念的维权方案,不过,这是否就是最佳开篇选择呢?
2012年12月6日,A律师以委托人D的名义向海安县公安局发出立案申请,直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应2008年12月26日参与强行拆除申请人房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海安县城东镇人民政府副镇长H、J、N、开平村村委支书K,村长O等人)滥用职权,致使申请人房屋和身体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罪,请求贵机关立即予以立案侦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请依法查处。P一并将一份财产损失清单交给海安县公安局。
这一刑事追责之举显然被A律师作为了改写案件情势的突破口,而P之所以将国家赔偿申请方案放弃,乃是出于这一条路虽然可以直达维权胜利彼岸,但却不能确保胜利景象是否果心如意的考虑,毕竟Q们获国家补偿“竞相争低”的例子并不少见,D一案极有可能重蹈覆辙,最终以获得低额补偿收场落幕。
办案第二辑:立案圣运为*级连环追踪
《诗经·大雅·抑》有云:“R谆谆,听我藐藐。”A律师请求依法立案查处相关责任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案也落入这一境地,海安县公安局始终没有立案,也未有任何形式的拒绝立案的书面通知。P势将立案之路进行到底,遂很快转投海安县人民检察院的“正义之门”,援引《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职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要求受理立案申请。不过,这一后补方案再度遇冷——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对是否立案一直未予答复,D父子二人多次去海安县人民检察院要求其予以立案,但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不予立案,亦不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决定。
接连遇冷的局面并不超乎A律师的预料,而且后者“山人自有妙计”。原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显而易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既不予受理,亦不出具不予立案书面决定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前述相关规定。既如此,P决定将维权步伐迈出海安,迈向南通市。
2011年7月14日,一纸《请求立案查处申请书》被提交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南通市政法委员会、南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暨南通市监察局。在申请书中,A律师请求作为海安县人民检察院的上级部门和上级监督执法部门对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纪的情况予以监督和查处,并责令其尽快立案查处相关责任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的刑事犯罪行为。不过,本案艰苦卓绝的刑事立案命运并没有因此而出现拐点: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收到立案查处申请后,一直未督促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滥用职权案进行立案查处,也未直接受理此案进行立案查处。
望断天涯圣运,何处是归途?……
2011年8月23日,A律师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政法委员会、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苏省监察厅等单位提交了关于请求依法立案查处相关责任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查处申请。时间的车轮依旧飞速碾过凡尘,宛若惊鸿一般。2011很快走向尾声。然而,P已经提到省检察机关级别的立案申请终究仍然未能逃脱“浮光掠影雁过无声”的命运。
2012年1月12日,A律师再度出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提交了初衷不改的《请求立案查处申请书》。重击之下,金石为开。2012年2月伊始,城东镇政府开始轮番找C谈话,并亮明了妥协的姿态。一个月后,双方达成协议,宋家终获得上涨了一倍的补偿款。
【律师说法】
一花一世界,一叶一天堂。放眼拆迁维权实践中的很多点滴,这句话就如同一句饱含哲理的抽象经验总结。结合本案来说,主要体现在拆迁户和维权律师两个层面。
首先,大多数拆迁户在邂逅拆迁命运的那一刻都会选择自力维权,但成绩通常很微细。究其原因,在普通拆迁户所选择的自立维权过程中,其自身的综合素养、关乎拆迁法律规范的了解程度、对拆迁人一方合乎规范的运作流程的知晓与否以及对本地区拆迁环境、拆迁政策的掌握深度本就已使得自立维权尤为艰难,更何况,“当事者迷”,其置身于拆迁利益格局之中,在维权手段的刚柔把握上难免欠妥。即使,个别拆迁户在前述各项维权障碍因素的存在上排除不谈,有优良的维权意识,自学拆迁维权中林*种种的知识与手法,且有冷静的思考,其依然很难实现拆迁利益的最大化。一言以蔽之,其不具备拆迁维权的专业性,难以将个案中的具体情形进行整合,而多数情形下其采取的维权行动只是宛若一根平放在手上的针,难以对博弈对方产生刺痛感。
而当自力维权的当事人被现实刺痛,转而选择委托专业律师依圣运权,继而由专业律师凭借其对拆迁法律规范的了解、对拆迁人一方合乎规范的运作流程的知晓以及涉案地区拆迁环境、拆迁政策的掌握,在维权方略的安排上收放自如、有进有退,针对博弈对方的弱势力量进行合法打击,有如将一根针扎在对方手上,促使其在不能承受刺痛的情况下放弃与拆迁户争利,从而实现拆迁户的利益最大化。
不难发现,拆迁户从自力维权变成依圣运权,之所以能够实现华丽转身,正是因为他们没有对着一片花一叶草死盯,及时转化理念和眼界,走出自己的小圈圈,从而收获了一大片广阔。
其次,拆迁维权律师的S往往都是由T编织而成的,没有一番玉汝于成的过程,拆迁维权律师也难拥有S。不过,面对荆U的时候,是踏荆而过,还是智取掠过,则是对一名拆迁维权律师专业能力的考验。对于拆迁维权律师而言,只有善于捕捉、积极挖掘,选准突破口,才能顺利解决案件。对突破口的选择并不是盲目、随意的,要结合案情,根据已经获取的情况和要达到的效果有针对性地进行。
以本案为例,委托人的房子已经遭遇*拆,而且时间久矣,这一点对于任何一名拆迁维权律师来说都是一颗非常扎手的钉子。纵使*拆被确认为违法,可如何让违法者付出违法成本来完整弥补受害者的损失却是一项难度等同于空手打狼的工程。如果直接起诉提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所存在的赔偿范围狭窄、赔偿程序补偿、赔偿标准“少得可怜”等缺陷,近乎必然地决定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会一定甚至很大程度低于受害者的损害利益。更何况,最高人民法院一份材料显示,部分赔偿义务机关出于各种原因,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的现象十分普遍,个别的地区甚至达到90%……一言以蔽之,如果直接走国家赔偿程序,无异于踏荆而过,一不小心就被刺得鲜血淋淋。
因此,本案办案律师排除了国家赔偿程序的优先适用,而是拉远了办案思路与违法*拆之间的距离,避开将违法*拆放大为沾满全世界的圆的困顿,跳出束缚,另辟蹊径,选择了锲而不舍地刑事追责这一曲线救国方式。刑事责任具有严厉性,较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性质最为严重、否定性评价最为强烈、*裁后果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任何社会关系主体对于刑事责任都有着天然的畏惧心理。因此,对违法尤其是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行为,积极启用刑事追责手段对行为人的作用力度是最强的。不过在这个过程中,如何推动刑事追责程序依法进行在现有阶段并非易事,一般需要系列睿智维权行动促使达摩克利斯之剑“鞘辘轳宝剑初出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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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来源:临律-案例|农村拆迁系列二十五:违法强拆刑事立案追踪也疯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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