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务系列(二十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二十八条: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务系列(二十一)
《征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条明确规定了被征收人的救济方式,体现了行政法规对当事人双方关系的调整,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解读此条的内容。
一、《征补条例》第14条与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有何不同?
小编编写的实务系列(十八)介绍了第十三条第一款的内容,该条规定公告应当载明被征收人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那么这两条的区别是什么呢?小编认为两条的侧重点不同,第十四条明确了被征收人可以对房屋征收决定进行复议或诉讼,而第十三条是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内容予以规范,通过此条来保证被征收能够清楚了解自己可以通过哪些权利救济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房屋征收决定行政案件的审查内容有哪些
小编根据自己的执业经验,对审查内容总结如下:(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是否适格,根据《征补条例》第4、8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2)房屋征收的要件是否已经齐备,一般来说应当符合如下要件: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符合规划的要求、遵循法定的程序、符合比例原则。在此,小编认为需要强调一下比例原则,所谓比例原则是指如果可以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完成购买的,或者可以通过征收以外的其他途径获得建设用地的,或者征收房屋造成的损害或恒本大于建设收益的,就不应该进行征收。
三、房屋征收决定与补偿决定等关联行为的起诉处理
在征收补偿中,存在两项关联行政行为,一是征收决定,二是征收补偿决定,征收决定是征收补偿决定的前置行为。这两种行政行为都可以采取上述两种法律救济途径进行救济。对于法院来讲,处理不好会出现“连环诉讼”,因此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情形一:被征收人先起诉征收决定。对此,法院应当依法尽快审理并作出判决,在此期间被征收人起诉征收补偿决定的,法院可以中止审理,等待前置行为审理的结果。法院判决维持被诉前置行为后,再恢复对补偿决定行为的审理;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前置行为后,补偿决定也应判决撤销,即前置行为违法,后续行为一定违法。
情形二:被征收人先起诉征收补偿决定。对此,法院应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审理暂行中止,直到征收决定超过起诉期限而丧失诉权,在此期间有被征收人起诉征收决定的,法院先对征收决定进行审理,等待征收决定被判决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后,再审理征收补偿决定。或者是直接进行实体处理,即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时一并对前置征收决定行为进行审查。
小编希望通过上述内容的介绍,帮助被征收人了解诉讼程序中法院的处理方式,当被征收人没有委托律师代理时可以针对自身的情况,选择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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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郭建炜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务系列(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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