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务系列(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务系列(四)
房屋征收与补偿原则结束后,我们与大家一起走进征收主体的界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分别扮演者怎样的角色?
一、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的主体,这里的“市”包括直辖市以外的设区的市、直辖市所辖区、自治州人民政府;“县”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直辖市所辖区除外)、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等。
重点讲一下设区的市与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权限。两者都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权,为了防止权利行使的混乱,我们认为应当由设区的市政府对两者的职责做好分工,最好由区政府来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权,因为区政府更加了解当地的实际情况,这样有利用及时、就地解决征收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
在涉及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行使房屋征收权时,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过程中要求被申请人或被告提交市人民政府在两级房屋征收权限方面职责分工的相关文件。如果对方没有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能说明征收权限划分的话,就应对市辖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及补偿决定的主体资格有异议。
二、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是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
实践中各地市县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各不相同,有的地方设在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或者是设在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之下,还有的地方是专门设立“拆迁办”。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有: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并对委托实施的房屋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书;与被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由于编制、人员、设施设备、技术条件的限制很难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条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的单位。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委托的事项包括:协助进行调查、登记;协助编制征收与补偿方案;协助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就征收补偿的具体事项与被证收人协商;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以及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拆迁。
此外,房屋征收部门与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时,要由房屋征收部门出具书面委托书,内容上要明确委托权限、对象、范围、期限,而且应当进行公布,大家要了解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受委托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有违法行为时要找房屋征收部门。
关于征收与补偿涉及的其他部门请听我们下回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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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务系列(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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