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务系列(二十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二十八条: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务系列(二十四)
实践中有很多人正租着别人的房子,忽然被告知要拆迁了,这种情况下,承租人能够获得补偿吗?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我们知道应当获得补偿的是被征收人,而被征收人是房屋所有权人,据此,承租人不是被补偿人。但是是不是很绝对呢,今天小编跟大家唠唠。
一、房屋征收造成承租人的损失如何处理?
征收搬迁必须解除租赁合同,但是因为解除租赁合同难免造成承租人的损失,这种损失属于合同之债。征收造成物权损失。在补偿的问题上应当做到物权优先兼顾债权。债权数额的确定属于合同机制解决的事项,政府征收房屋必须解除租赁合同,势必造成承租人损失,在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中载明“征收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待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后,由征收部门予以补偿”。也可以在补偿协议中追加承租人通过“三方协议”解决被征收人和承租人的损失。
二、关于公房承租人的确定与征收补偿的相关问题
实践中有更多争议的是公房承租,本文特地来讲述一下公房承租人的确定与征收补偿的相关问题。
首先,公房征收关系的主体与公房征收补偿关系的主体:依据《征收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人为市、县级人民政府,被征收人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公房承租人不属于公房征收关系的主体,但并不影响其成为公房征收补偿关系的主体并享有相应的诉权。
其次是征收时已购公房的征收补偿:征收已购公有住房,征收人应当按照被征收公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估价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住房超过房改政策规定标准的,征收人应当扣除超标部分的补偿款中属于应当上缴财政或者返还原售房单位的部分,并分别上缴或者返还。由于已购公房的产权性质已经发生变化,已经从国家或者单位所有权转化为私人所有权。所以,其在征收补偿中补偿直接按照个人房产进行即可。
征收时未购买公房的征收补偿:按照现行通常做法,征收地方人民政府所有并指定有关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直管公有住房)的,直管公有住房应当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购买现住公房后作为被征收人,由征收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征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处理。一般来讲,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之间应当存在一定差异。直管公房由于是国家所有,所以在征收过程中一般要求“应当”按照房改政策进行出售,出售后再按照个人房产补偿。而自管公房,则一般是“可以”按照房改政策进行出售,再进行补偿。但是不论如何,在公房出售以后,承租人就成为被征收人,可以按照个人房产获得相应补偿。
以上是关于征收造成承租人损失时如何补偿,以及公房承租人的确定与补偿的相关问题。希望可以对广大遇到征地拆迁的承租人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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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2018年5月22日上午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
内容审核:李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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