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务系列(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务系列(八)
圣运律师前面已经跟大家讲解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务的概括程序,从此篇开始走进第三部分之房屋征收决定程序。该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共利益的界定、四规划一计划、征收范围确定、通知暂停办理手续、调查登记、未登记和临时建筑的调查认定处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三原则、征收决定及公告、宣传解释、征收决定行政救济等内容,该部分丰富,圣运律师尽量用直白的话来讲解各部分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首先来看公共利益的界定。
前面讲房屋征收的前提时提到了公共利益,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能征收,那么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呢?
一、法条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征补条例》)第八条规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据此可见要征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2)符合上述六种情形之一;(3)具有必要性,即不采取征收方式就无法获得该建设用地。
二、实际运用
第一,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须考虑我国的国情,比如有些人认为学校、医院、供电、污水、垃圾处理、铁路等项目要收费就不具有公共利益,这种看法是错误的,这属于基础设施或是公共事业,能造福广大人民。
第二,需要强调一下政府组织实施的不代表是政府直接投资或独立投资的项目,政府主导由开发商实施的也算。
第三、关于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的公益性界定,《征补条例》没有将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明确规定具有公共利益性质,实践中,个别地方政府办公用房超级豪华,据此有人否认其具有公共利益。圣运律师强调这种行为是违反规定的,国家对办公用房建设有相应的标准,超出其标准的是违规行为,但同时群众也不能因个别地方的做法而否认办公用地公益性。
以上是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现实中存在以公共利益之名征收,征收后用作他用的情形,对此,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征收人返还被征收财产或是要求其支付额外的补偿费用。关于公共利益还有很多值得关注的细节,圣运律师在以后会讲到,如感兴趣请关注圣运沈玉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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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有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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