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用胜诉案例告诉你:行政机关必须合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专业律师用胜诉案例告诉你:行政机关必须合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案情简介
2018年,家住某市某区的王女士、贾先生等五人的合法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由于补偿不合理,贾先生等5人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找到了有着丰富经验的沈玉潮律师。沈玉潮律师首先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来获取政府政府信息,为最终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搜集证据。然而,贾先生等5人在向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申请人位于某市某区某楼的房屋所在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该规划和自然资源据以该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商业秘密,拒绝公开。沈律师认为这种形式上履责但实质上不作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责令被告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最终,法院判决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作出答复。
律师助力,依法维权
贾先生等5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遭到拒绝后,沈律师代理当事人提起了行政诉讼。
沈律师认为被告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并没有履行其职责,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司法实践,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并不属于商业秘密,公开后并不会影响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应予公开。被告给予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只是形式上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能,其实质上并没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能。被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不作为。
对于被告提交的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意见函以及第三方的回函等证据,沈律师条理清晰的指出每个证据存在的问题,最终法院对这两个证据的真实性予以否定。
律师说法
本案中某规划局与自然资源局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拒绝公开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利益。
首先,法律虽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不得公开,但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行政机关应当审查。法律依据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该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据此,被告对申请所涉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富有审查义务,且在认定政府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且损害第三方利益之可能时,才需征询第三方的意见。”
其次,对于商业秘密法律有明确规定,本案中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很显然,本案所涉政府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特征。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六)明显不当的。本案中,行政机关作出拒绝答复缺乏主要证据,所以法院判定撤销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重新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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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
来源:头条-专业律师用胜诉案例告诉你:行政机关必须合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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