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律师|新《土地管理法》,承包经营权和国土空间规划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土地管理法》二次征求意见啦,承包经营权和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内容你都知道吗?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需要登记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二)土地承包年限明确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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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承包合同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二、编制国土空间规划
(一)建立立体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二)有关部门联合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统计资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统计机构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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