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又一确认强拆违法胜诉判决,请还百姓一个安宁的生活!,西宁房屋拆除: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原告
韩先生、马先生
代理律师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冯凯、刘磊律师
被告
西宁市某区人民政府
01 案件详情
韩先生系西宁市某砖厂职工,因砖厂多年亏损,拖欠巨额工资无法支付,导致企业倒闭,大部分职工下岗,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砖厂以部分土地使用权折算为下岗职工的工龄补偿费,对下岗职工进行一次性安置。
2006年4月,韩先生与砖瓦厂签订《安置职工协议书》,后与原告马先生共同出资建设房屋。
2015年,西宁市人民政府为实施
判决撤销,违章建筑决定书被撤销,这些被征收人的房屋得以保全。
三、其他诉争
除上述程序,律师还针对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的决定、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提起行政诉讼。
1、征收决定,目前在曲阜市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审理,因需要国务院裁决作为依据,现处于中止阶段。
2、补偿安置方案批复,目前在曲阜市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审理,因需要以国务院裁决作为依据,现处于中止阶段。
四、土地批复之争
某街、某街社区改造项目中,某县政府一共向山东政府申请三个批次的征地,分别是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某县2011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1]某号),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某县2010年度第十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1]某号),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某县2010年度第二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0]某号)。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某县2011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1]某号)
2013年1月7日向山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3年4月8日因政府组织协调中止审理;
2013年4月25日被征收人申请恢复审理、因山东省政府一直没有恢复,于2013年7月26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省政府不作为;
2013年9月26日山东省政府作出(鲁政复决字[2013]某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鲁政土字[2011]某号)批复,申请人不服于2013年10月8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2016年4月27日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在济宁召开听证会,审理此案。
2017年12月26日代理律师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国复[2017]某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某县2010年度第十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1]某号)
2013年3月4日向山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3年6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鲁政复决字[2013]某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鲁政土字[2011]某号)中涉及某县某街道办事处西关某街社区的7.6753公顷的集体土地。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某县2010年度第二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0]某号),2013年3月3日申请行政复议。
2013年5月延期一月,因期间达成协调,相关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2017年6月17日山东省政府作出《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鲁政复终字[2013]某号),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场拆迁纠纷,凝聚了多少心血、成就了多少经典案例,如今国务院的裁决已经作出,相信曲阜市人民法院和济宁市人民政府的案件马上就要恢复审理了,最终结局拭目以待。
项目,将涉案房屋所在的片区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
2016年3月19日,城中区政府作出《西宁市某区人民政府城中区某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后经诉讼已被确认违法)
但政府给的补偿标准确实太低,最高才补偿1300元每平米,最低补偿1000元每平米,而周围房价至少都5000多一平,还没有给予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权利,因此原告一直没有签订补偿协议。
2017年9月18日,在征收决定确认违法,补偿协议尚未签订的情况下,城中区政府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就将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同时大量财物被压埋在废墟之下,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02
违法点
其实城中区政府的违法点非常明显。
一千多元每平米的补偿,100平米补偿款才10万元,这10万元在哪能买到100多平米的房子?周边的房屋都至少五千多一平,给的补偿款连付个首付的钱都不一定够!
我们一直都在说,征地拆迁,要保障被征收户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原来住的舒心的大房子被拆了,之后得到的补偿款不仅不能保障长远生计,甚至连日常生活都无法维持。
除了补偿标准太低之外,城中区政府也完全没有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被告并未对原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告应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被告没有申请法院执行,而是自行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原告房屋,被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主体不合法,应确认其违法。
另外,被告也没有履行催告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被告在强制执行前,应当书面催告原告履行义务,但被告没有向原告送达要强制执行其房屋的催告书,被告强拆房屋的程序是违法的,所以在程序上也应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
03
胜诉判决
2018年3月28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被告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韩某、马某位于西宁市城中区某号房屋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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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石珊律师
来源:头条-西宁又一确认强拆违法胜诉判决,请还百姓一个安宁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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