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咨询:对征收申请公开内容应作区分处理,不可以笼统作答: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8年9月13日,原告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下列政府信息:1、x市x区x镇对x村征收的批文,注: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资料;2、x镇的四房联动资料;3、x镇对x村征收的拟征收公告、征收公告及x村征收安置补偿公告的资料;4、x镇对x村宅基地每间为52元的评估资料。
【政府信息公开被拒】2018年9月26日,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为原告所在的x自然村至今尚未实行拆迁工作,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故无法提供相关文件。原告不服,提起诉讼。x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答复书,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再次答复仍不满意】2019年6月10日,被告作出(2019)第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为x村目前为止尚未启动拆迁工作,未有原告申请的相关信息,符合“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情形,无法公开给予答复。
【法院再次判决】2020年1月13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答复书;责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原告吴某某申请的“x镇对x村宅基地每间为52万元的评估资料”进行公开。
【律师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在被告作出涉案答复前,x村尚未被征收。而所谓“四房联动”实际为对被拆迁人所采取的一种安置补偿方式,并非法定意义上的政府信息,故以上被告认为该项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但是,对x村宅基地每间为52万元的评估资料。经庭审查明,被告曾委托相关机构对宅基地价格进行评估,且评估价格为52万元,故应留存有相关评估报告。
本案中,被告未对原告申请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作区分处理,在实际保有原告所申请的部分信息的情况下,即以信息不存在为由,并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答复原告,属于未正确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且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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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
来源:头条-行政诉讼咨询:对征收申请公开内容应作区分处理,不可以笼统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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