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拆迁行为被判违法后的赔偿,应包括拆迁补偿和其他损失: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摘要】原告有宅基地一处,并在此长期居住。因提升改造项目对涉及到的房屋实施征收。被告组织人员拆除原告处房屋,法院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2020年4月29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拆迁补偿政策及补偿方案规定,对原告房屋、附属物损失、过渡安置费、搬家补贴、区位加价、停产停业损失均给予了赔偿,并给予了奖励。法院酌定原告室内物品损失为20000元。判决被告x县人民政府赔偿原告1312526.81元。
【关键词】行政诉讼,征收拆迁,行政赔偿,拆迁补偿,室内物品
一.基本案情
原告系x县x办事处x行政村村民,在x县x办事处x行政村x庄有宅基地一处,并在此长期居住。2018年6月22日,被告作出《征收决定书》,决定对x大道西侧提升改造项目涉及到的所有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实施征收。2018年11月13日,被告组织人员拆除原告处房屋,致使原告房屋及屋内物品全部被毁,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法院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原告遂向被告申请行政赔偿,被告审理后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作出赔偿房屋及附属物等赔偿款总计1292526.81元。原告认为,被告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存在评估程序不合法、评估缺项漏项、评估方式不适当、评估价格不合理等诸多问题,行政赔偿决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依法应予撤销。
二.被告观点
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被告提出赔偿申请,于同年11月1日提出增加赔偿请求, 2019年12月22日,被告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并于同年12月23日交邮政EMS快递送达原告,被告作出涉案行政赔偿决定书程序合法、客观、公正、合理,依据的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这说明应当根据灭失财产的价值予以赔偿。被告在征收原告的房屋时,已经委托河南盈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房屋的价值进行了公正、客观的评估,被告结合该评估价格和补偿安置方案作出涉案赔偿决定书并无不妥,且赔偿金也已专户存储,原告不可能也不应当获得财产价值之外的利益。因此,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告要求将房屋恢复原状或安置同等地段面积相同的住房没有事实依据,房屋征收部门已经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征收和拆除,且土地已纳入规划,无法恢复原状。该地段目前没有规划原告所要求的住宅,无法安置同等地段的房屋。
原告要求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地上附属物补偿费等没有事实依据,该四项费用均是根据房屋评估报告和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不是原告随意想象的。被告作出的涉案行政赔偿决定书确定的赔偿数额已专户存储。
被告征收原告的房屋后,根据河南盈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房屋的评估价格,将该房屋的赔偿金已经足额打入x县x办事处的财政账户,x县x办事处也多次通知原告领取该赔偿款,但原告一直拒绝领取,因此,原告得不到赔偿的过错在原告自身。
被告虽然征收程序违法,但是,对原告的赔偿数额经过第三方公正评估,证据确实充分,原告的损失已经获得弥补,因此,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意见
原告李某某对该赔偿决定的赔偿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就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争议进行审理与裁判。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否应予撤销,不属于法院裁判范围。本案应围绕双方所争议的赔偿方式、项目、数额进行审理与裁判。
原告房屋已被拆除,涉案土地已被纳入规划,目前该地段没有规划原告所要求的住宅,客观上已不能够恢复原状或者安置同等地段面积相同的住房。原告房屋系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原告主张按周边商品房市场价进行赔偿缺乏依据,且被告制作的补偿方案,充分考虑到涉案房屋被征收后纳入城市规划区内的现实,已经通过区位加价补助、奖励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予以保障。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室内物品清单,但并没有举出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其主张。考虑被告违法拆除原告房屋,在拆除房屋时亦未拍照、录像、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导致室内物品损失无法查清,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主张的室内物品损失,合理部分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法院酌定原告室内物品损失为20000元。
对此,被告应予赔偿。四、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鹿政赔决〔2019〕5号行政赔偿决定根据拆迁补偿政策及补偿方案规定,对原告房屋、附属物损失、过渡安置费、搬家补贴商业补助、停产停业补助等均给予了赔偿,关于原告主张赔偿过渡费、搬家费每年35000元、停产停业损失45000元的几项的赔偿数额法院予以认可。
四.法院判决
2020年4月29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312526.81元。
五.小结
根据拆迁补偿政策及补偿方案规定,被告x县人民政府,对原告房屋、附属物损失、过渡安置费、搬家补贴、区位加价、停产停业损失均给予了赔偿,并给予了奖励,决定赔偿原告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等赔偿款合计1292526.81元,对此法院予以认可。原告主张赔偿室内物品损失于法有据,法院酌定原告室内物品损失为20000元。因此,x县人民政府应当赔偿原告李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312526.81元。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2.征收拆迁:未签安置补偿协议亦未作出补偿决定,不得拆除涉案房屋。3.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4.行政诉讼:土地征收中拆除房屋,应征得被拆迁人同意并尊重其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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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黄旭晖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行政诉讼:拆迁行为被判违法后的赔偿,应包括拆迁补偿和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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