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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没谈拢31亩鱼塘被清表,律师击破辩解获胜诉

  • 发布时间:

    2020-12-17 09: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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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企业主向水产良种场承包的31亩鱼塘、2000多棵树面临征收,因补偿太低没谈拢,反过来却被水产良种场起诉解除合同。虽然法院没有支持

    农民企业主向水产良种场承包的31亩鱼塘、2000多棵树面临征收,因补偿太低没谈拢,反过来却被水产良种场起诉解除合同。虽然法院没有支持水产良种场,但鱼塘还是被区政府没有合法手续清除。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征地王有银律师和大家一起看看他是如何争取合法权益成功的。

    2000年,安徽的杨先生与某水产良种场签订《水产良种场鱼塘承包合同》,承包鱼塘31.34亩。其后,杨先生因生活、生产需要在所承包塘口的塘埂上搭建了住房,开荒种植了蔬菜、树木等。
 
    因某项目需要,区政府发布《土地清表公告》,拟对水产良种场等国有农用地承租户承租鱼塘及地上附属物进行清表,具体清表工作委托街道办实施。随后,区政府制定了《土地清表补偿方案》。杨先生涉案的树木、鱼塘及房屋均位于该地块土地清表范围内。由于杨先生与区政府就补偿事宜一直未能达成协议,拒绝对承包鱼塘清表。
 
    区政府为推进项目,水产良种场就将杨先生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杨先生自行拆除。虽然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水产良种场的诉讼请求,但杨先生的房屋、种植的两千多棵树木及饲养的31.34亩鱼塘被拆除、挖除。
 
    杨先生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却被驳回。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先生委托征地律师将区政府告上了法院。
 
    区政府辩称,拆除杨先生搭建的临时设施及收回鱼塘的行为系水产良种场履行合同的民事行为,属于民事纠纷,区政府公告属于内部指导行为,对杨先生的权利义务并不直接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案件管辖范围。湿地森林公园地块清表并非征地拆迁,即使征地拆迁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是原产权单位水产良种场,而不是杨先生。
 
    杨先生的征地律师认为,区政府发布的土地清表公告即补偿方案等文件已经对杨先生的实际权利已经产生了影响,并且区政府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是水产良种场实施的该拆除行为。
 
    法院认为,土地清表公告及补偿方案均系区政府发布,公告中明确具体清表工作由区政府委托街道办实施,且区政府未举证证明系其他主体实施拆除行为,应当推定区政府系涉案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
 
    法院还认为,因没有证据证明杨先生自愿配合,故区政府拆除杨先生房屋、损毁树木及鱼塘的行为,应认定为行政没有合法手续行为,而区政府的拆除行为未履行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的相关法定程序。因此,判决确认区政府拆除杨先生房屋、损毁树木及鱼塘的行为违法。
  
    对于该案,拆迁诉讼王有银律师表示,行政机关作出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决定,没有没有合法手续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还需向法院申请没有合法手续执行。
 
    “任何拆除或清表行为,均应建立在依法、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否则所有的辩解在法律和证据面前都是站不住脚的。”资深征地王有银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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