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圣运律师以往办理的案件中,养殖户、养殖场遇到限养、禁养、被强制交出土地的情况并不少见。尤其在遇到拆迁时,征收部门炮制相关文件进行
在圣运律师以往办理的案件中,养殖户、养殖场遇到限养、禁养、被强制交出土地的情况并不少见。尤其在遇到拆迁时,征收部门炮制相关文件进行养殖场关停。此前,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0509号建议的答复》明确,法律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对确需关闭的养殖户给予合理过渡期,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的做法,这样的答复对养殖户来说无疑非常利好。今天,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结合养殖场禁养问题进行解读。
此前,农业农村部联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要坚决迅速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对违反法律法规限制养猪业发展和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要立即进行整改,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
直到2022年,农业农村部再次发布文件明确违法禁养的问题,这样的精神导向在圣运律师办理的真实案例中也有体现,养殖场被列为禁养区要有合理依据,即使禁养,也要可获得补偿款!
关于何为“禁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40条规定了禁养区域的范围,包括: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即使自家养殖场被划入禁养区内,也不要过于惊慌,先看禁养区域的划定时间与养殖场的修建使用时间,谁先谁后。如果养殖场修建使用在前,禁养区域划定在后,那么,以环境整治为名拆除养殖场,甚至还不予补偿,显然于法无据,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强拆养殖场必须经法定程序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包括书面催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听取-书面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予以公告并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依法强制拆除。
其中,对于养殖场来说,最重要的一环便是:当地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这就意味着,无论是否违建,养殖户都有权利提出自己的异议,为自己争取合法合理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