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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1799起胜案】甘肃拆迁胜案:未履行查处职责,复议机关责令国资产委限期作出处

  • 发布时间:

    2019-11-12 10:5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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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杨女士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申请人: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案情回顾 杨女

委托人:  杨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案情回顾

    杨女士是兰州市某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在兰州市拥有面积为1100平方米的自建房。2018年,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以实施城中村改造为由,对杨女士的教育用地进行征收,但未对杨女士的土地及房屋进行补偿。随即,在杨女士未被告知的情况下,幼儿园的生活供水被切断,严重影响了教学秩序。杨女士认为该行为严重影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法权益,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制订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因为切断生活供水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杨女士的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圣运律师协助杨女士向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了查处申请。但在答复期满后,杨女士依旧未收到任何答复。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兰州市行政程序规定》,行政执法程序可依公民的申请启动。当公民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是为受理。本案中,根据邮寄信息可看出,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收了杨女士的《查处申请书》。但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查处申请作出处理,此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复议结果

    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杨女士向复议机关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经审查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责令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在法定期限内对杨女士的查处申请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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