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 环保拆迁 集体土地 企业 国有土地 强拆维权 工程占地 农田征收
电       话: 400-1598098 咨询热线: 13811117637

【圣运第2126胜案】山西胜案:安置补偿申请不明缘由被驳回,圣运律师助力上诉争取合法权益!

  • 发布时间:

    2020-07-14 10:45:03
  • 作者:

    圣运律师
  • 字体大小

    []

委托人 :张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案情回顾 张先生在其所在社区拥

【圣运第2126胜案】山西胜案:安置补偿申请不明缘由被驳回,圣运律师助力上诉争取合法权益!

委托人  :张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张先生在其所在社区拥有合法宅基地及一处房屋,因实施整村拆除改造,张先生的宅基地被纳入拆迁范围内。在征收过程中,张先生一直未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也一直未收到合理合法的补偿,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犯。深思熟虑后,张先生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圣运律师协助张先生以邮寄的方式向杏花岭区政府提出申请,因有关部门未依据法律及政策规定对其进行合法合理补偿,请求政府对张先生进行安置补偿,但杏花岭区政府拒绝收该邮件。因此,2019年1月,圣运律师协助张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杏花岭区政府拒绝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行为违法。但一审法院以区政府不具有补偿安置职责为由,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圣运律师认为,在本案中杏花岭区政府决定对社区实施整村综合改造,并成立拆迁改造领导组负责拆迁改造具体事宜。根据有拆迁必有补偿的基本原则,杏花岭区政府对拆迁补偿事宜负有法定职责。张先生的房屋在拆迁改造范围内,其就补偿安置问题未能与社区居委会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张先生要求杏花岭区政府给予补偿安置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杏花岭区政府对张先生要求履行补偿安置的申请书予以拒收,这样的行为应当属于构成行政不作为。因此,圣运律师再次协助张先生进行了上诉。


诉讼结果
 
    经过圣运律师的出色表现和不懈努力,二审法院经查明案情后,也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撤销了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及判决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张先生的房屋补偿安置事宜作出处理。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1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