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 环保拆迁 集体土地 企业 国有土地 强拆维权 工程占地 农田征收
电       话: 400-1598098 咨询热线: 13811117637

【圣运第2120胜案】广西胜案:征收权益接连遭受侵犯,圣运律师助力上诉争取合法权益!

  • 发布时间:

    2020-07-14 10:31:54
  • 作者:

    圣运律师
  • 字体大小

    []

委托人 :张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 :柳城县征地拆迁办公室、柳城县凤山镇对河村民委员会、柳

【圣运第2120胜案】广西胜案:征收权益接连遭受侵犯,圣运律师助力上诉争取合法权益!

委托人  :张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   :柳城县征地拆迁办公室、柳城县凤山镇对河村民委员会、柳城县凤山镇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张先生在村内拥有近40亩土地,在广西柳州市柳城县征地拆迁办公室组织实施的柳城县凤山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工作中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内。张先生与征收方于2016年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书》后,在征收过程中逐渐感受到该协议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因此他经过考虑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法权益,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制订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圣运律师启动了系列性的相关程序,在提起行政诉讼的过程中,一审法院以张先生不是适格原告,协议书未涉及其权利的限制为由,驳回了张先生的起诉。
 
    圣运律师认为,案涉的《征收土地协议书》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应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协议所签订的内容明显损害了张先生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及实际使用权人的权益,张先生应有权起诉,是适格原告。
 
    再有,涉案的协议应被视为违反了法律的没有合法手续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应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在张先生承包地未被有权机关批准征收前,任何以协议形式征收集体土地的行为都因违反上述法律没有合法手续性规定而无效。不仅如此,张先生的承包地通过恶意串通,以签订协议的方式被征收,张先生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严重损害。在这样的情况下,圣运律师协助张先生提起了上诉。

诉讼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阶段性的胜利为张先生后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1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