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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1628起胜案】山东拆迁案例:土地管理部门越权执法,圣运律师助当事人诉讼争取合法权益

  • 发布时间:

    2019-04-02 15:29:39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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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杨先生与山东省某河务局签订《土地资源承包合同》,租赁经济开发区某块地块用于驾校经营。

【圣运第1628起胜案】山东拆迁案例:土地管理部门越权执法,圣运律师助当事人诉讼争取合法权益

【委托人】:山东某驾校(法定代表人杨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人】:市国土局、市政府

【案号】:(2018)鲁1402行初39号
 

【案情回顾】

        2016年,杨先生与山东省某河务局签订《土地资源承包合同》,租赁经济开发区某块地块用于驾校经营。2017年,市国土局对驾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驾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该块地块建设训练场的行为违法,责令驾校退还占用的地块,并处罚款。杨先生不服该决定,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原行政行为。

 

        眼看驾校经营将无法进行,又面对高额罚款,杨先生决定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认真研究了案情,迅速制订了办案方案,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出庭应诉。圣运律师认为,河务局已经在2005年取得了该块地块的使用权,驾校所占地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虽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块管理部门有权查处地块违法行为,但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结合地块利用情况进行具体处理。

 

        本案中,杨先生在该块地块上经营驾校已经获得了河务局的许可,且驾校的建设符合河道使用功能,不会对排洪、泄洪产生妨碍,建设方案已经由河务局审核通过。另外,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五十九条、六十五条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应该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部门负责,地块管理部门无权查处。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撤销市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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