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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被告的确定(强拆被告的确定依据)

  • 发布时间:

    2024-10-23 12:36:58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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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被告的确定,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强拆被告的确定的相关法律知识,猜您可能还想了解关于●强拆被告的确定原则●强拆被告的确定依据●强拆被告的主体。

强拆被告的确定(强拆被告的确定依据)

#我家改了烟道,物业有权利给我家停水停电吗?#

依照相关合同法,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得停水停电的,理由如下: 小区业主供水供电合同的相对人是供水公司和供电公司。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用水用电人有义务缴交水费电费,而供水代电人有义务依约供水供电。也就是说,用水用电人享有要求供水供电的权利,而供水供电人则享有收取水费电费的权利。 物业管理公司不属于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人,其不享有停水停电权。停水停电权是供水供电企业的一项重要的合同履行抗辨权。在物业管理合同中,双方即使约定在业主欠费情况下,赋予物业管理公司以停水停电权,这显然也侵犯了供水供电人的权利。在合同法上,这属于涉他合同条款。依法理,这种条款一般应经得第三人即供水供电人同意。否则,即为无效。 物业管理公司即使代为收取水费、电费,这种“收费权”只是受供水供电人委托。在业主拖欠水电费的情况下,只有经过水电供应部门授权,物业才有权去停业主的水电,而物业因其它原因对业主停水停电是不会得到水电供应部门授权的。 物业公司停水停电纠正业主违章装修行为被判侵权 [案情] 原告林某诉称,原告系某花园A座1202的业主。2002年12月12日,原告因生活需要在自家阳台安装活动玻璃窗户,进行了正常装修,但自2002年12月中旬起,被告以原告违章装修为名,非法多次对原告的住宅停水停电,导致原告一家无法正常回家生活。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但是被告一直不予理睬,致使原告一家数月来被迫在外租住酒店、在外就餐,原告为此还支付了大量的交通费用,被告的上述行为给原告精神上造成巨大的损害。因供水、供电合同是原告与供水公司、电力公司之间的合同,被告无权采取停水、停电措施。被告非法对原告的住宅停水、停电,造成原告一直不能正常居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相当于其房屋正常租金的经济损失和其他相关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恢复供水、供电;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3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物业公司答辩称,原告(被反诉人)系A座1202房业主,于2002年11月26日办理了入伙手续,并在《朗庭豪园业主公约》上签了字。同年11月28日,原告向我司提出房屋装修申请,其在装修范围和内容上只列明墙面、天花、部分家私制作、部分电路改造、门制安,并未提出阳台装修申请。同时,其在装修申请表中承诺“遵守本小区《房屋装修管理规定》和管理处的规定,保证按期完成,若有违反,愿接受管理处的处理。2003年1月15日,我司在例行的消防检查中发现原告已将其阳台用玻璃封闭,我司管理处向原告送达了业主委员会[2003]l号决议,要求原告对其阳台予以整改,原告对此置之不理。2003年3月4日,业主委员会作出[2003]2号决议,要求我司管理处从即日起停止对原告房屋的水电供应,以督促原告立即纠正违法行为。为不影响原告的生活,我司管理处并未立即采取停水、停电措施,仍劝其主动整改,但直至3月26日原告仍无动于衷。无奈之下,业主委员会与我司管理处联合向其发出了停电通知,停止其水电供应。原告未经申报,擅自封闭阳台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第14条、第17条、第20条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原告也违反了其在《房屋装修申请表》和《花园业主公约》上作出的承诺。被告依据《朗庭豪园业主公约》第三条违约责任的约定,有权对原告违章装修不予改正的行为采取停水、停电措施要求整改。被告依双方约定采取的停水、停电措施并无过错。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据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A座1202房业主,于2002年11月26日办理了入伙手续,同日签订了《业主公约》。该公约第9条规定业主不得有“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分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2002年11月28日,原告向被告递交了一份房屋装修申请表,该表的装修范围和内容一栏显示:1、墙面、天花,2、部分家私制作,3、部分电路改造,4、门制安。装修保证一栏显示:本住户和施工队保证“遵守本小区《房屋装修管理规定》和管理处的规定,保证按期完成,若有违反,愿接受管理处的处理。”装修期限自2002年11月29日至2003年1月15日。被告在(《小区装修管理规定》中具明了“不得在阳台上安装防盗网或以其他形式封闭阳台”。2003年1月l 5日,被告发出一份整改通知,该通知要求原告于2003年1月l 7前将阳台整改完毕。业主委员会于2003年2月19日作出[2003]l号决议,该决议要求原告在三天内拆除阳台上的封闭物及商业广告;2003年3月4日,业主委员会作出[2003]2号决议,要求被告从此日起对原告实施停水、停电措施,直至其整改达到深圳市有关规定为止。2003年3月27日,业主委员会及管理处联合发出一份停电通知,决定从2003年3月27日对原告的住宅采取停水、停电的措施。 法院认为,从原告签署的《业主公约》及《房屋装修申请表》可以确认,原告应知晓被告制定的关于阳台的装修规定,但因停水、停电的权利,只有法律、法规允许的政府相关部门依一定的程序才能合理行使,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违法施行。因此原、被告双方就违反《业主公约》的相关规定约定的停水、停电条款为无效条款,被告不得据此对原告的住宅实施停水、停电措施。因被告对A座1202室采取的停水、停电措施,导致原告无法在该房内正常居住,造成了必要的损失,被告对此应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物业公司应向原告林某支付损失费人民币10519元,逾期支付则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国家对拆迁补贴是什么政策,对补贴金额是怎么界定的#

国家对拆迁补贴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补贴金额是根据房屋价值、搬迁安置费用及因征收造成的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我要进行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了,请问?#

一,要有明确的被告。告谁,你要清楚!是开发商申请法院执行的?还是国家行政规划的需要?若是开发商的开发项目,应该会有批文。被告不适格,法院不受理,关于被告的确定你可以在网上搜索下资料进行参考。若真的告错了,法院会告之应该告哪个。立案后发现的,也会要求你变更被告,拒绝变更的,法院驳回请求。二,你应该提交,你被要求拆迁的证明材料。是你起诉的事实根据。三,要有明确的诉求。诉撤消行政机关批准拆迁的行政许可?还是其他要求,你应该在起诉状中写清楚。最后要加上的当然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这样的诉求。最后想说的是,法院并不像想象中的那样不近人情,若是你对拆迁补偿由异议,要是补得合理,你会搬的的话,法院开庭前也会有个调解程序的。你在收到法院传票时,应该尽量出庭,若是时间不许可,你应该打电话到法院去说明情况要求改时间(传票上有写主审法官和联络方式的)在调解程序中,清楚表明自己的态度跟要求,对之后的事态发展很有好处。四,当然要自己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的就是身份证的复印件。

#房屋拆迁需要注意什么#

1、房屋拆迁需要注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签订。  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签订需要注意: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注意拆迁当事人及基本情况。(拆迁人必须是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2)拆除房屋的有关情况。(包括座落地点、结构、楼层、面积、质量、间数以及附属设施等)。  (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注意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补偿时间。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注意房屋估价。  (5)拆迁安置办法。  (6)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业补偿费的支付。  (7)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8)违约责任。  3、参考资料:http://www.fabao365.com/fangchan/5407

#铜陵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拜托各位大神#

铜陵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讨论稿) 根据《铜陵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拆迁办法》), 制定本细则。 一、拆迁人 (一)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二)拆迁房屋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三)拆迁房屋单位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 应向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项目计划和方案; 5、指定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净地方式出让的储备项目需要拆迁房屋的, 应当提交土地收储计划和土地收储文件以及前款第4、5项资料。 (四)土地储备项目房屋拆迁, 应根据不同的收储方式确定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单位: 1、净地收储、净地出让地块,可由原用地单位申办; 2、毛地收储、净地出让地块,可由市土地储备部门申办。 (五)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仍应报市拆迁办核准: 1、延长拆迁期限的; 2、延长暂停期限的; 3、有产权纠纷、 产权人下落不明或房屋共有人对补偿安置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4、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 5、使用补偿安置资金的。 (六)拆迁人自行拆迁或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 其从事拆迁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岗位证书。 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应当持有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 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二、被拆迁人 (七)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八)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下列情况不能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1、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只能货币补偿; 2、拆迁租赁房屋,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只能实行产权调换。 (九)租赁公有住房,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享有购房权利的, 可以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补偿安置: 1、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 拆迁人对其按照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2、房屋承租人未购房的,拆迁人应当将房屋补偿金额的10% 支付给被拆迁人,90%支付给承租人。 (十)被拆迁人用货币购买或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 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办理房地产权证时免缴契税、 交易手续费、产权登记费。 三、拆迁管理部门 (十一)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部门, 市拆迁办负责城市房屋拆迁日常管理工作。 (十二)市拆迁办受理拆迁许可申请后, 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初审呈报。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在15日内审核,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十三)拆迁人应当按规定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样本另行制定); 被拆迁人必须在协议期内完成搬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搬迁期限、 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等原因达不成协议, 均可依法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行政裁决。 (十四)市拆迁办受理当事人行政裁决申请后, 应即时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申报市房地产管理局书面裁决。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期限内未搬迁的,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申报市政府或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调解、 裁决、强拆另行制定规则)。 (十五) 房屋拆迁评估必须由具备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适时公布符合拆迁评估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 单,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十六)为保证估价鉴定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设立估价鉴定专家库, 组建房屋拆迁估价鉴定委员会,适时公布专家库人员名单, 接受社会监督。 (十七)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异议, 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申请鉴定。市拆迁办应在5日内, 组织房屋拆迁估价鉴定委员会,完成鉴定工作。 (十八)为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制度( 办法另行制定)。确保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十九)市拆迁办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监督检查,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提请行政处罚。 (二十)市拆迁办应当加强房屋拆迁资料管理, 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使拆迁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四、 附则 (二十一)违章建筑的认定。《城市规划法》实施前( 1990年4月11日)房屋, 可由拆迁人申请市规划部门对其合法性认定。《城市规划法》 实施后,未取得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为违章建筑, 应予拆除,不予补偿。 (二十二)未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同意, 擅自将住宅房改为非住宅房的,拆迁时一律按照住宅房补偿安置。 (二十三)拆迁估价应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 及时当参照相邻地段的房地产交易价格和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结合被拆 迁房屋的状况确定。 (二十四)拆迁安置产权调换的, 调换的安置房价格和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一般应由同一房地产评估 机构按照同一时点采取同一评估方式评估确定。 (二十五)本细则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企业租赁的厂房拆迁时如何补偿#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可见,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因其对所拆迁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并不能享受房屋上拆迁的补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可见,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因其对所拆迁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并不能享受房屋上拆迁的补偿。事实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协商补偿、订立补偿安置协议的过程中,承租人也没有权利参与到其中来。这样一来,一旦面临拆迁,作为承租人的企业想获取补偿就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在现实生活中,因历史上的改制原因,国有企业改制不彻底、集体企业转型不成功,企业产权、厂房产权、土地使用权权属混乱不清等情况,导致企业以承租人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况非常之多。一、承租企业在拆迁前的准备许多被拆迁企业、承租企业在面临拆迁的时候,往往抱有一种“等”、“耗”、“拖”的态度。他们认为,只要我能拖得住撑得久,动迁组终会因为拆迁进度的压力而接受被拆迁人提出的补偿条件。事实上,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想法。首先,法律上规定了“久拖不搬”的救济手段。《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确立了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的两种救济手段,面临被拆迁人、承租人“久拖不搬”的情况,拆迁人有权依照法律程度申请强制拆迁,被拆迁人、拆迁关系人意图想通过“拖”的方式而阻止拆迁人的拆迁,这是不现实的想法;其次,在以前的拆迁案例中确实存在因时间拖得过久,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较高补偿的情况,但我们不能把给予较高补偿的原因简单归于“等”、“耗”、“拖”。拆迁是一种依法而为之的法律行为,哪些项目应当补偿、哪些情形应当照顾、基于何种标准补偿,都是经由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性文件所规范的,所有的拆迁补偿都是纳入到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的,而不是拆迁人自主决定的事情。再次,抱有“等”、“耗”、“拖”想法的被拆迁人往往把全部精力集中于补偿款的安置上,而忽视了补偿款分割的法律风险化解。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在补偿款谈妥之前,被拆迁人、承租人往往站成一线,共进共退,以图争取更多的利益。而一旦补偿款落实之后,被拆迁人、承租人以及拆迁关系人会因为之前的权属约定不明而再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为其进行动迁款的分割,拆迁之事本已麻烦甚多,再加上动迁款的分割,更容易出现亲朋关系破裂、子女关系紧张的情况。而这一切,其实都可以通过拆迁前的准备,通过约定各方权利的方式,很容易地把拆迁后的法律风险给化解掉。但很多拆迁人、拆迁关系人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而徒增许多烦恼和纠纷。承租企业在拆迁前可以做的准备工作有:(1)深度审查拆迁中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因拆迁而发生关系的各方主体与住宅房屋拆迁相比,非住宅房屋拆迁(企业拆迁)因为土地、房屋的权属关系复杂,在拆迁过程中会有更多的拆迁关系人在里面。如果被拆迁房屋是自有产权办公用房,并享有完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拆迁人就是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拆迁关系主体就是拆迁人、被拆迁人。有些房屋是租赁办公用房,拆迁关系主体则有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承租人三方主体。值得引起注意的是,集体土地上的私有企业拆迁以及国有改制不彻底的企业拆迁,因原有权属不明,甚至土地转让合同无效等各种在法律规范之外的事实出现,使得各方主体权利义务不清楚,拆迁获得补偿款后往往更容易发生纠纷。由此,上海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提示:对于产权归属不明确的企业,在拆迁实施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前这段时间内,建议咨询或者聘请律师介入,以合同约定或者其他法定形式把拆迁各方的权利、动迁款分割方案做民事权利的约定,以有效化解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2)积极准备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关系证明、现有设备清单、劳动合同的备案核查、装修装潢费用支出等相关材料证明有很多当事人并没有预估到相关材料证明是件很复杂的事情,临到限期,匆匆估算企业内的设备数目,对因拆迁而引起的设备迁移费、哪些设备迁移动是损害设备价值的没有进行精细的清点核查,而使被拆迁企业、承租企业在安置补偿时相当被动。常言道,破家值万贯,对企业资产设备的核查应当是一个细致、认真的工作,应当提前介入,为后来的评估做好准备。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关系证明主要有房产证、土地证或者租赁合同、土地转让合同等文件;现有设备清单指企业运营过程中实际使用的设备价格、规格、数量、使用年限、有无抵押等情况的清单。劳动合同的备案核查是指企业与本企业实际用工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以证明本企业内共有多少在职员工,劳动期限如何等。如有事实劳动情形的,建议应尽快补充劳动合同,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另外,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工资单等实际证明企业员工报酬情况的材料证明也应一并整理并列清单。

#房屋拆迁需要什么部门评估,评估多久?#

房屋拆迁评估是指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是在拆迁公告下发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拆迁区域内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房屋拆迁的评估时间、评估单交付时间由被拆迁人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确定。房屋拆迁评估的流程有:1、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2、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3、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5、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向征收部门提供整体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双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扩展资料:建住房〔2003〕234号《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相关内容:评估房屋要求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第七条 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第八条 受托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第九条 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第十条 受托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第十一条 拆迁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价值要求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第十二条 委托拆迁估价的,拆迁当事人应当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包括用途,下同)和面积。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公示期对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办法予以解决。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第十四条 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第十五条 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评估勘查记录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第十六条 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第十七条 拆迁评估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第十八条 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估价报告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第十九条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第二十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第二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第二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第二十三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搜狗百科-拆迁评估

#签订房屋拆迁协议要注意什么#

首先要清楚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主体是否为合格主体,拆迁人应当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未取得此许可证的,不具有拆迁人的资格,所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可能导致无效。被拆迁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应当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其次必须确定协议中被拆迁房屋的建筑情况,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最需要注意的是有关拆迁安置补偿事宜的约定,拆迁安置补偿应分为三部分,拆迁房屋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其他补偿费用,这部分约定中应当明确拆迁补偿方式,补偿款数额或者差价数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区位、用途等、需要补偿的附属物及其价值、搬迁补助费数额、临时安置补助费数额、装修补偿费及拆迁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最后还要注意协议中是否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约定是否公平。

#d级危房达不成协议能强制执行吗#

调解协议不一定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要让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需完成司法确认程序。  司法确认程序是司法机关通过确定性的法律规则和强制性的国家权力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使经确认的调解协议获得强制执行力。根据《人民调解法》、最高院颁布的《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确认程序的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同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的方式。试点地区法院采用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高效、低成本的解决纠纷。保险纠纷当事人经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可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经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怎么打拆迁官司#

打拆迁官司主要是找拆迁方的违法点,核心就是和对方谈判。通常的手段就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找到违法证据后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往往不是一个而是一连串的目的是为了让对方和自己谈判。基本所有的拆迁官司都是这种套路,最主要的核心是看对方是不是有违法的地方,如果有就好办如果没有就比较难办。如果自己对法律不是很熟悉可以请专门的拆迁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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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强拆被告的确定,强拆被告的确定标准

投稿:穆欣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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