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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果有存款,被执行局发现会直接划走你的存款,如果你有房子或车子,执行局会进行拍卖。如果你什么都没有,执行局只能把案件作成执行中止了。
(一)执行对象,所谓执行对象是指生效的执行根据,并由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所指向的目标,即执行客体。这种对象首先是以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基础的,如判决退还罚款。其次是由申请人所申请的要求所制约的。最后,也是最终确定标准,即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或目标。这三个方面是有联系的,但并不能等同起来。如判决撤消收容审查决定,申请人申请执行是开释放人,但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所指向的目标,依据法律规定则不能由法院去羁押场所开释放人,而只能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或其他强制行为,这些执行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对象仍然是财产而不是人身。所以,简单地讲,执行对象就是执行行为所指向的目标或客体。行政诉讼执行的对象有时是特定的,如退还所扣车辆,这是不能以其他物体代替的;而有些对象则是不特定的,如划拨款项等。执行对象大致分为三类:物、行为和人身。(1)物。包括财物和其他物件。如缴纳税款、退还证件、票据等。物又有特定物和不特定物之分,财产又有动产与不动产之分,有些执行措施是对不动产适用,有些则是对动产适用。所以,明确物之属性与类别是很重要的。(2)行为。作为执行对象之一的行为,是以实施特殊行为为完成执行义务的。这些特定行为原属裁判所确定的作为行为,本应由义务人自动履行,由于其拒不履行而引起强制执行,其所执行的对象就是该特定行为。如强制服兵役、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等。(3)人身。在民事诉讼中是无人身作为执行的对象的,人身作为执行对象是行政诉讼执行制度的特殊所在。如果一个公民被处以劳动教养,该公民起诉并经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执行,在诉讼判决中该公民败诉,应收入劳动教养场所,而该公民又不自动前往,则由行政机关强制收押予以教养。这里,作为执行对象显然是该公民的人身而不是别的。笔者认为,人身作为执行对象只会发生以下基础上:(1)只有对自然人才能适用,对组织则不能;(2)实际中所强制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不是以实施什么作为行为为对象;(3)对行政机关的任何执行,如开释放人,都没有以人身作执行对象一说,对行政机关来说,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对象只能是钱款。(二)执行范围。是指执行对象的具体界限,即执行对象的范围。它要解决哪些物是可以执行的对象,哪些必须给被执行人保留,对行为或人身的执行又有些什么样范围的限制?根据现有法律和实践中,主要涉及的是对物的执行范围。有以下限制:1、只有属于被执行人本人所有的财产或物件才能成为执行对象,其他无论什么关系人的财产或物件都有不能纳入被执行的范围。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而使用或暂时持有的财物或物件,这些财物或物件也不能作为他的财物或物件而予以执行,否则就会侵犯他人的权益,引起案外人的异议。如果属于共有财产的,只能把被执行人所有部分作为执行对象。如果该财产属于不动产,执行机关不能将财产整体予以执行再返还其他所有人部分,而只能将被执行人所有的部分产权予以执行。这里不能执行该不动产物本身,否则就会侵犯其他所有人的合法权益。2、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依照法律规定,还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关于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的具体限度与范围,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并紧紧围绕着生活所必不可少这个核心予以考虑,这个标准应当是简单的、基本的。3、被执行人如果是以生产劳动为主要谋生手段的,那么,该被执行人赖以谋生的生产工具当然也不宜作为执行的范围,应予保留。这些生产工具是必备的,没有它就不能进行生产、劳动,并不能维持其生计,所以,它是赖以谋生的生产工具。如农民的劳动工具、耕牛,以骑三轮车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其人力三轮车等。这条限制的基本精神与上述生活所必需是一致的。4、被执行人如果是行政机关,从法律规定来看,除了可供执行的款项外,其他财物是不能纳入执行范围的,如办公设备、用房等。因为这些财物都是该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条件。当然也不能是无限制的,这里面同样有个范围问题,这就是必须保留给行政机关足够的履行职责的经费。
你应当及时申请强制执行保障权利,法院执行局会穷尽执行手段,执行对方可供执行财产的。如对方确实暂时无履行能力,法院会暂时中止案件,等待对方有履行能力以后恢复执行,直至执行完毕。如有疑问,欢迎追问,如无疑问,请好评。
1、《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如果承办法官超过法定审理期限不送达,可以向法院的纪律检查部门反映。
找那种办案经验比较丰富的,办过很多案件的律师。附:拆迁案:李先生系河南省兰考县市皓村村民,在该村合法宅基地上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并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为实施市皓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兰考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成立市皓村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李先生的房屋被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为了拆迁,征收方认定房屋为违建。最终在陈海峰律师的激烈辩护,以及李先生的不懈努力下。维护了李先生的合法权利
找过其他的律师处理我家的拆迁案,都没有处理好,最后朋友介绍了周旭亮律师,人虽然年轻,但是处理案件很有一套,半个月就搞好了,还为我们争取了很多拆迁补偿
还可以,这个律师事务所就是专门打征地拆迁官司的吧,所以这类案件接的会比较多,经验丰富自然会厉害些。其他类型的官司就不知道了,如果你要找他们打征地拆迁官司的话,还是挺不错的。
可以去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其有强制拆除的权利。如果打官司的话诉讼费友败诉方承担,但是律师费是由自己承担的。至于胜率就要看你能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了,以及你聘请的律师能否找到正确突破口了。
法院重证据,空口无凭你要收集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如果使用了)则属于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施工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不合格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楼主是这个意思啊,其实这个问题是不一定重做的,要是让他重做必须有一定的证明资料他使用的这个钢筋就是造成了重大的安全问题。其实这种事情是很麻烦的,我觉得楼主最重要的是保留一些证明自己不受责任的证据。他用的这个钢筋必须让设计院重新计算验算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的,如果他设计院计算是符合的,就是他的责任了。不符合要求的,就是你有权利停止他的继续施工了。其实国家的标准只是与后果相联系的,如果的他施工的钢筋在使用过程中什么事都没有,就什么事都没有的如果他使用的钢筋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了什么问题,就会追究相应人的责任的,他没有资质,就也会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所以关键问题是让设计院重新计算。不行就不能让他干了。这个问题很严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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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强拆案打赢后再怎么办,强拆赢了又能怎么样
投稿:韦乐伟
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