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被告的确定,关于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被告的确定。审判实务中,谁应是该类纠纷案件的被告?各地做法不一,从最高法院公布的福建及河南省有关法院的案例看,这几个案例均是将村委会与村民小组当作共同被告来对待并下判的,但
关于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被告的确定。审判实务中,谁应是该类纠纷案件的被告?各地做法不一,从最高法院公布的福建及河南省有关法院的案例看,这几个案例均是将村委会与村民小组当作共同被告来对待并下判的,但对村委会如何应与村民小组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案例中的
一、二审法院均没有作出说明。房地产律师认为,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与其他案件比较有其不同的特点:案件的原被告固定、诉讼标的固定、案件引起的原因固定。为此,在具体确定该类案件的被告资格时,应掌握的原则是,谁决定组织实施分配属集体所有的征地补偿费,谁应是这类案件的具体被告。即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并组织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是被告;村委会决定并组织分配村委会是被告;村民小组决定并组织分配村民小组是被告。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从该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及发包权对象有三个,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联合社)、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土地所有权归村民小组的情况下,即使是以村经济联合社或村委会名义发包给具体村民承包经营的,也不得改变该土地所有权归村民小组所有的性质。换言之,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由村民小组自行决定并组织实施分配的,该村民小组应是被告,村经济联合社或村委会不应成为被告。即使是以村经济联合社或村委会名义发包也一样,因决定并组织实施分配的是具有独立所有权资格的村民小组。反之,如果是由村经济联合社或村委会决定并组织分配属村集体经济或村委会所有的土地征用补偿费,抑或是属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征用补偿费,那么决定并组织分配的该村经济联合社或村委会就应是被告。
2、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看,村委会具有社会管理和生产经营的双重职能,但具体针对某一项事务,其职能是单一的,要么行使生产经营职能,要么行使社会管理职能。作为村民与村委会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上体现的仅仅是生产经营——收益分配关系,与社会管理职能无关(村委会向各村民小组收取征地管理费等即属行使管理职能的一面)。为此,村民只有在与村委会形成收益分配关系的纠纷时,村委会才是适格的被告;如果村民是与村民小组形式收益关系纠纷,那么村民小组才应是适格被告,而村委会(或村经济联合社)即使是代表村民小组与村民签订过承包合同或是收取过一定的管理费用,也不应成为被告或是共同被告。理由一是村民小组是相对独立的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征地款分配事项也是村民小组自行决定,并非村委会决定,它与村民之间的收益分配关系相对独立,和村委会与村民之间在收益分配关系问题上是平衡的。理由二是村委会(或村经济联合社)与村民小组在不分配土地补偿费侵权案件中并非是共同侵权人或法律规定的共同连带债务承担者,不属必要共同诉讼参加人。故实践中不能将村委会与村民小组的关系作共同诉讼参与人含糊处理。
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可以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从该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及发包权对象有三个,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联合社)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土地所有权归村民小组的情况下,即使是以村经济联合社或村委会名义发包给具体村民承包经营的,也不得改变该土地所有权归村民小组所有的性质。换言之,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由村民小组自行决定并组织实施分配的,该村民小组应是被告,村经济联合社或村委会不应成为被告。即使是以村经济联合社或村委会名义发包也一样,因决定并组织实施分配的是具有独立所有权资格的村民小组。反之,如果是由村经济联合社或村委会决定并组织分配属村集体经济或村委会所有的土地征用补偿费,抑或是属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征用补偿费,那么决定并组织分配的该村经济联合社或村委会就应是被告。
2、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看,村委会具有社会管理和生产经营的双重职能,但具体针对某一项事务,其职能是单一的,要么行使生产经营职能,要么行使社会管理职能。作为村民与村委会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上体现的仅仅是生产经营——收益分配关系,与社会管理职能无关(村委会向各村民小组收取征地管理费等即属行使管理职能的一面)为此,村民只有在与村委会形成收益分配关系的纠纷时,村委会才是适格的被告;如果村民是与村民小组形式收益关系纠纷,那么村民小组才应是适格被告,而村委会(或村经济联合社)即使是代表村民小组与村民签订过承包合同或是收取过一定的管理费用,也不应成为被告或是共同被告。理由一是村民小组是相对独立的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征地款分配事项也是村民小组自行决定,并非村委会决定,它与村民之间的收益分配关系相对独立,和村委会与村民之间在收益分配关系问题上是平衡的。理由二是村委会(或村经济联合社)与村民小组在不分配土地补偿费侵权案件中并非是共同侵权人或法律规定的共同连带债务承担者,不属必要共同诉讼参加人。故实践中不能将村委会与村民小组的关系作共同诉讼参与人含糊处理。
h3>四、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可以起诉吗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可以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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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
来源:头条-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被告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