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保护强制医疗诉讼被害人程序参与权之建议,强制医疗程序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加的一种刑事特别程序,在理论和实践上尚处于探索阶段。在权利保障上,法律倾向于肇事的精神病患者,从人权的角度看,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要建构正当的强制医
强制医疗程序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加的一种刑事特别程序,在理论和实践上尚处于探索阶段。在权利保障上,法律倾向于肇事的精神病患者,从人权的角度看,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要建构正当的强制医疗程序,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也决不能忽视。
(一)赋予被害人参与庭审的权利
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是否参与庭审。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这是刑事法总则的规定,作为刑事特别程序的强制医疗程序也应遵从该规定,因此强制医疗诉讼的被害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具有当事人的地位并不代表实际上就拥有权利,只有明确赋予被害人参与诉讼时享有的权利,才能使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实质化。刑事司法解释赋予了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作为当事人参与庭审并享有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权利,但是对被害人的该权利却只字未提,只是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享有复议权,这显然是不妥当的。法律应赋予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参与庭审并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权利,这是被害人程序参与权的重要体现,也是建构正当强制医疗程序的需要。
(二)允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刑诉法规定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看,强制医疗案件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完全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对于在强制医疗诉讼中是否允许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理论和实际操作中都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强制医疗程序作为一种刑事特别程序,应保持其特别性,不一定全部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一致。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重点是被申请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以及有无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强制医疗程序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将会使该程序更复杂化,在现有法律对强制医疗程序规定并不细致的情形下,会不利于该类案件的审理。但是,笔者认为,允许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与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重点并不矛盾,相反,更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而且,在我国现有的审判制度下,被害人如果不是维护自己的切身、直接经济利益的话,一般不会出现在刑事庭审中,只是以书面陈述在法庭上质证,即使参与了庭审,也是从属于公诉方,并没有独立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显然,允许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保护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是一个明智的选择,也是建构正当强制医疗程序的有效途径。
(三)法律规定鉴定人原则上应出庭作证
鉴定证据在强制医疗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强制医疗诉讼的核心和关键问题即是确认行为人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和过后的精神状态,即行为人是否有精神病,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这对解决是否对行为人采取强制医疗措施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对这种鉴定结论必须当庭进行核实,以确认其真伪。这是从鉴定结论在强制医疗诉讼中的重要地位的角度认为鉴定人原则上应出庭作证。从保障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角度看,法律也应规定鉴定人原则上应出庭作证。因为目前我国鉴定过程的参与性和公开性都不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的了解只有通过庭审时对鉴定人的询问,而且由于鉴定结论涉及的知识专业性较强,鉴定人在庭审中就鉴定涉及的医学问题和专门知识作出释明,可以消除被害人因不知情而对鉴定结论的质疑,进而提升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的公信度。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被害人的询问,才能使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权利具体实质化,最终使得被害人有程序主体感并接受裁判结果。
一、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被告采取强制医疗如何辩护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强制医疗的被告一般是由其监护人或者辩护律师进行辩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出具辩护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三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二、强制医疗辩护词怎么写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
XX律师事务所接到历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的指派为孙某某提供法院援助,事务所指派我作为孙某某的代理人,现在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关于被申请人孙某某的行为所涉嫌故意伤害罪分析。被申请人某某河用木棍、砖块等工具将村民王某某打伤,致孙某某面部及身体多处损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经侦查认定被申请人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被申请人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且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是经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为发病期,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应强制医疗的问题。代理人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进行了谈话,了解其家族病史、病因、作案前有无精神异常、以前是否经过精神病诊断和治疗、被申请人是否配合治疗,以及家庭的监护能力等情况,得出以下结论:
1、被申请人患有严重的精神病已是客观事实,不仅有精神病司法鉴定为依据,还得到其近亲属及专业人员的一致确认;
2、被申请人病发时极具攻击性,多次造成他们伤害。因此被申请人无论是否采取强制医疗,都应当接受医疗,不能放任自流,否则无法预估或避免其社会危害性;
3、其近亲属及整个家庭的监护能力有限,很难做到让被申请人自觉接受医疗;
4、被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一致要求被申请人接受强制医疗。
据此,援助律师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基于对被申请人本人负责,对其亲属负责,对整个社会负责的态度,应当尊重被申请人家庭的意愿,同意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
代理人:XXX
XX律师事务所
xxxx月1月27日
1、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2、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通知未到场的,可以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其他近亲属到场。
3、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由于患有精神疾病、缺乏诉讼技能甚至人身受到限制,很有可能不能有效参与到审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所以告知程序和“强制代理制度”是必要的程序设计和“尊重和保障人权”具体的程序体现。
为了确定被申请人是否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应该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审理应该查明:
1)是否发生过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和其他情况,是否属于暴力行为,是否危害到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自由;
2)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该行为;
3)被申请人过去是否患有精神病,实施该行为时精神病的程度和性质,是否处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
4)被申请人的精神病是否可能使其继续危害社会;
5)是否应该适用强制医疗措施和应该适用何种强制医疗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末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_定。
h3>四、被告采取强制医疗如何辩护一、被告采取强制医疗如何辩护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强制医疗的被告一般是由其监护人或者辩护律师进行辩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出具辩护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三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二、强制医疗辩护词怎么写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
XX律师事务所接到历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的指派为孙某某提供法院援助,事务所指派我作为孙某某的代理人,现在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关于被申请人孙某某的行为所涉嫌故意伤害罪分析。被申请人某某河用木棍、砖块等工具将村民王某某打伤,致孙某某面部及身体多处损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经侦查认定被申请人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被申请人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且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是经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为发病期,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应强制医疗的问题。代理人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进行了谈话,了解其家族病史、病因、作案前有无精神异常、以前是否经过精神病诊断和治疗、被申请人是否配合治疗,以及家庭的监护能力等情况,得出以下结论:
1、被申请人患有严重的精神病已是客观事实,不仅有精神病司法鉴定为依据,还得到其近亲属及专业人员的一致确认;
2、被申请人病发时极具攻击性,多次造成他们伤害。因此被申请人无论是否采取强制医疗,都应当接受医疗,不能放任自流,否则无法预估或避免其社会危害性;
3、其近亲属及整个家庭的监护能力有限,很难做到让被申请人自觉接受医疗;
4、被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一致要求被申请人接受强制医疗。
据此,援助律师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基于对被申请人本人负责,对其亲属负责,对整个社会负责的态度,应当尊重被申请人家庭的意愿,同意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
代理人:XXX
XX律师事务所
xxxx月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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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加强保护强制医疗诉讼被害人程序参与权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