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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少给独生子女家庭一套房,法院判限期支付

  • 发布时间:

    2021-07-16 18: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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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吴女士是独生子女家庭,依照当地政策,征收方要向吴女士多补偿一套安置房。然而,吴女士多次向征收方索要安置房,对方却始终

       被拆迁人吴女士是独生子女家庭,依照当地政策,征收方要向吴女士多补偿一套安置房。然而,吴女士多次向征收方索要安置房,对方却始终没有回应。吴女士应该如何保障其自身权益不受侵害?独生子女家庭多补偿一套安置房的请求又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今天,圣运征地律师和大家聊一下这起案件。

       来自河南省驻马店市辖区内的村民吴女士是独生子女家庭,且持有国家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018年9月份,驻马店市某区政府开展了棚户区改造工程,吴女士所有房屋也被划入了拆迁范围。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征收方在拆迁过程中,应当多补偿独生子女家庭的吴女士一套40平方米安置房。
 
       然后,征收方一直未按照相关政策执行补偿,吴女士依法应得的安置房也迟迟没有收到。数次索要无果后,为了保证自身合法权益,在征地律师的介入下,吴女士一纸诉状将征收方告上了法庭。 
 
      对此,征收方辩称,吴女士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已经完毕,各项补偿安置款已经全部领取;同时,吴女士已于2018年7月就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距今已过2年,超过了起诉期限。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据吴女士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一直在向征收方主张其多得一套安置房补偿的权利,故征收方理由不足。最终,法院判决征收方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吴女士家庭一套40平方米的安置房。
  
      对于该案,资深征地律师王有银认为,鉴于实践中一些村民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对于房屋拆迁持有的态度也较为朴素,在遇到不公平拆迁时,应对策略往往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王有银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第一时间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少走弯路,避免因为时间的拖延从而陷入争取合法权益被动的境地。
 
    “拿本案来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的规定,区政府在对吴女士进行拆迁安置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吴女士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进行安置奖励,吴女士要求其在拆迁安置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奖励补偿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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