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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打进卡里也不能任意拆除!圣运律师助力获胜诉!

  • 发布时间:

    2022-11-16 09: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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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实践中,有时候会遇上拆迁方出具的安置补偿方案根本不合理,被拆迁人拿到的补偿款很低,甚至补偿款难以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情况,这种

拆迁实践中,有时候会遇上拆迁方出具的安置补偿方案根本不合理,被拆迁人拿到的补偿款很低,甚至补偿款难以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任谁也是不愿意房屋被拆的。还有些地区的拆迁方还想出办法应对:直接把钱打进卡里,再进行强制拆除。

 

甘肃省某村村民林先生就遇见过这种事,求助于圣运律师,最终在圣运律师的帮助下获得胜诉,为后续获得合理赔偿打下基础。

 

圣运经典案例:补偿不合理又遇到强制拆除
 

因城市发展需要,林先生的房屋被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某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补偿安置公告,林先生因对补偿标准有意见而未交出土地,甘肃省兰州某县国土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以林先生严重影响了改造项目的推进为由,责令林先生交出土地并配合完成拆迁工作。

 

圣运律师认为,县国土局在作出上述决定时并没有给予任何安置补偿,涉案土地不具备责令交出的前置条件,此时对林先生的房屋实施强拆,没有法律依据,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林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

 

但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土地取得了征地批复且已进行公告并且县国土局已经为林先生在银行开立账户并存入了补偿款,判决驳回了林先生的诉讼请求,林先生不服,圣运律师协助林先生提起了上诉。

 

二审中,圣运律师认为,在县国土局责令林先生交出土地之前,林先生并未依法得到任何安置补偿,县国土局先责令交地,再强拆,后补偿的行为违背了法定程序,并且虽然某县国土局为林先生在银行开立账户并存入了补偿款,但补偿数额较低,存在不合理之处。

 

最终法院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撒销了一审判决,确认了县国土局做出的《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的决定》违法。

 

最高法:补偿不合理不能强制拆除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布的《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如果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强制拆除措施:

 

一、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二、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四、超越职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也就是说如果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般而言也不允许强拆。
 

强制拆除,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在案例【(2018)最高法行申8872号】中最高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与集体土地征收管理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后,既不对征收补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协议约定的搬迁义务的,征收管理部门因为不享有法律授权的强制执行权,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行强制执行超越法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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