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拆迁办主任是谁,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成都市拆迁办主任是谁的相关法律知识,猜您可能还想了解关于●成都市拆迁办主任是谁任命的●成都市拆迁办主任是谁呀●成都市拆迁办公室。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3、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
一、拆迁协议无效怎么办
1、协议双方身份出现法定无效的情形
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辨别自身行为的能力,所以拆迁方与其签订的拆迁协议,全部无效。在拆迁协议签订的过程中,在法定手续不齐全的情形下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可以请求法院确定协议无效。
2、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
对于拆迁协议违反强制性规定,形式上如果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当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时,拆迁安置和补偿协议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对于属于文物保护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除,应当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拆除。
3、签订的手段违法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订立拆迁协议过程中,均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方当事人采取胁迫、欺诈或者趁人之危的情况下,使他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所订立的拆迁协议,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查明,应当确认无效。
二、拆迁协议丢失怎么补
拆迁补偿协议通常是一式四份,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公司和当地拆迁管理部门(即拆迁办)各持一份。
如果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不幸遗失,可以带上当事人的派出所户籍证明,身份证,拆迁补偿协议上所列的被拆迁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等证明性的文件资料,到当地拆迁办,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借用复印一份(注意:复印后要盖章,不盖章的没有法律效力)。
拆迁补偿协议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行为获得行政许可、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法律凭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具有一次性、局部性的特点,它只对特定的项目,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有效。实施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是国家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国家和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途径。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的批准文件,拆迁人制作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和上述文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文件是否齐全,拆迁范围和对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用于拆迁的资金是否已经落实,临时周转房是否准备充足,拆迁的期限和步骤是否切实可行等。拆迁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拆迁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之后,应及时给拆迁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必须严格按拆迁许可证所规定的内容实施拆迁行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的,应及时取得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
(二)暂停办理户口的制度拆迁主管部门在批准拆迁申请后,应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以防止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不合理的增加,加重拆迁人的安置负担和拆迁难度。因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婚嫁、刑满释放回家、学生毕业回家等特殊原因确需入户或分户的,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拆迁范围内合法拥有房屋或合法使用房屋并具有正式户口的人,才能成为拆迁补偿和安置的对象。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国家建设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工作,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房屋拆迁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地房屋拆迁工作。各省、自治区建委(或建设厅)和城市的房地产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如拆迁办公室)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五城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执法局、市房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贯彻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贯彻《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
(市执法局市房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
为认真贯彻执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15号),确保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工作顺利推进,现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前3个工作日内,应当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指派负责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工作的人员参加旁听,了解拆迁申请人和被拆迁人双方争议的焦点,熟悉房屋拆迁案件的有关情况。
二、市政府责成市执法局依法实施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指定1?2名工作人员配合市执法局开展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工作,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案卷材料的复印件提供给市执法局。
三、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工作实行以市执法局牵头组织指挥,委托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执法局实施的原则。
市执法局负责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的组织、指挥、协调等工作,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执法局受市执法局的委托,负责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工作。必要时,市执法局可统一组织其他区执法局予以协助。
四、市执法局在收到市政府作出的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后,应作好登记、建档等工作,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行政强制拆迁执行委托书》、《送达回证》,连同市政府作出的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复印件、被拆迁房屋案件的主要案卷资料复印件交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执法局,其中《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市政府作出的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复印件同时抄送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政府、公安分局和街道办事处。
五、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执法局在收到市执法局委托实施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的通知后,应及时向区政府汇报,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送达《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
六、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执法局送达《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并按要求填写盖有市执法局印章的《送达回证》。
《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的送达应主要采取直接送达方式,若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按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有关规定送达被执行人、房屋使用人。直接送达应当有被执行人、房屋使用人的签字;委托送达可以委托被执行人、房屋使用人的代理律师或所在单位、当地街道办事处代为送达;留置送达应当有被执行人、房屋使用人的同住成年亲属或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在场签字;邮寄送达应当采用挂号件方式,并将挂号回执粘贴在《送达回证》的送达方式栏予以保存;公告送达可采取将《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放大张贴在被拆迁房屋的显著位置并摄像取证或发布在本市报刊上的方式,自张贴或发布之日起满7日即视为送达。
七、被执行人、房屋使用人在收到《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的,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执法局应当制作执行结案报告;超过规定的期限仍拒绝搬迁的,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执法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始实施强制拆迁。市执法局应在事前会同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政府,按照确保秩序、确保安全的原则制定强制拆迁执行工作方案。
八、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参与强制拆迁执行工作细案,做好被拆迁人及周围群众的疏导、稳定等工作,预防突发事件发生。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维护好现场治安秩序,确保消防安全和行政强制拆迁顺利进行。
九、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执法局应在区政府的组织下,按强制拆迁执行工作方案落实各项措施。实施强制拆迁时,应由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向被执行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执行人实施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的有关法律依据、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配合强制拆迁的义务。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拆迁裁决程序,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拆迁裁决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都市房产管理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工作。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工作,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工作。
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机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三条 裁决房屋拆迁纠纷,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
第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
本规定中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为裁决当事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拆迁裁决范围:
(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的;
(二)被拆迁房屋已灭失的,但在拆迁期间因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力致使房屋灭失的除外;
(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
(四)裁决机关对补偿安纠纷已出裁决的。
第六条 申请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申请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管辖范围。
第七条 申请裁决,应当提交裁决申请书,并向被申请人提交裁决申请书副本。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达不到协议的主要原因、申请裁决的请求等主要事项。
第八条 拆迁人申请裁决的,一般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三)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房屋拆迁公告;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六)被拆迁房屋权属情况材料;
(七)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承租人的情况材料;
(八)安置房屋情况材料;属于过渡安置的,还应提交周转房屋的情况材料。
(九)房屋评估报告;
(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安置事宜协商的2次以上谈话记录;一方拒绝商谈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十一)裁决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申请裁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包括房屋共有权证)或者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凭证;
(三)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裁决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裁决机关收到裁决申请和有关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立案后,裁决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立案通知书,并及时将立案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第十二条 裁决机关通知申请人到场调解或裁决,经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视为撤回裁决申请。裁决机关通知被申请人到场调解或者裁决,经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裁决机关可作缺席裁决。
裁决机关通知当事人,主要采取书面通知形式,也可采取口头通知、公告通知形式。采取口头形式通知,应有证人见证;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通知的可采取公告通知,公告可采取张贴或者发布在本市主要报刊上的方式,自张贴或者发布之日起满7日的即视为当事人收到通知。
第十三条 裁决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裁决活动。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裁决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四条 裁决当事人应当在裁决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逾期未提供相关证据的,裁决机关可以依据现有的证据进行裁决。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裁决机关审理案件,可以先行调解,也可直接作出裁决。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当事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调解不成的,由裁决机关作出裁决。
第十六条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裁决机关作出裁决,必须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裁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请求、事实和理由;
(二)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三)裁决结果和案件处理费用的承担;
(四)告知当事人不服裁决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裁决机关可以中止裁决,并告知当事人:
(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的;
(二)需要进行房屋评估、鉴定、勘验、证据保全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时间的。
中止裁决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裁决。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终结裁决,并告知当事人:
(一)当事人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的;
(三)被拆迁房屋是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第十九条 申请人撤回申请,裁决机关可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告知裁决当事人。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产权不明或者发生争议的,拆迁人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并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后,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待产权明确后,当事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照本规定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
第二十一条 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送达裁决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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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房屋拆迁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二、城市房屋拆迁发生纠纷该怎么办
(一)拆迁当事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但在实践中,拆迁当事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后,反悔的情况经常出现。对于拆迁当事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拆迁人)在没有法定依据的情况下,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拆除造成财产损失的,被拆迁人可以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侵害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被拆迁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以拆迁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如果是拆迁公司接受拆迁人的委托违法拆除房屋的,被拆迁人可以以拆迁人和拆迁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被拆迁人也可以申请行政裁决。但是,被拆迁人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后,就不能再申请行政裁决;同样,在申请行政裁决之后,也不能再提起民事诉讼。
(四)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被拆迁人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规定,补偿安置裁决作出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但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措施合法,依法送达行政裁决,并进行先予补偿、证据保全和公告。在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在没有作出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决定之前就实施强制拆迁,也有的行政机关在没有进行补偿安置或证据保全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迁。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迁属行政侵权,被拆迁人可以以行政机关为被告、以拆迁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008年3月4日、5日,郫县合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郫县郫筒镇双喜村2社的5亩高档花木和一幢别墅因为没有和镇政府拆迁办达成搬迁协议被强制推毁,公司价值一千多万的资产被损毁殆尽。一年多以来,公司法人代表黄明中和妻子刘志芳四处奔走讨要说法。郫县公安局和平街派出所警官说,涉及到拆迁问题,应该找镇政府;镇政府拆迁办的同志却说花木是公司自己搬走的不关他们的事。到底事情的真相如何?记者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民企入驻成先进
成都市郫县合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1996年10月8日在郫县合作镇顺江村承包30亩土地,投资500万元建起了名贵花木基地。2000年成都市搞西区建设,公司苗圃在拆迁范围之内,被迫搬迁至郫县南郊郫筒镇双喜村2社,从2001年5月1日起租用该社13.5亩土地作为公司的花木基地,承包期为27年,并签订了土地转包承包协议。当时郫县正在搞生态旅游区建设,为了树立黄明中为新型致富农民的典范,镇政府要求黄明中在承包地里修建一幢别墅,2002年1月25日郫县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为这幢280.14平方米的别墅颁发了《村镇房屋所有权镇》。当时省人大主任谢世杰和当地政府主要官员还亲临公司基地,在别墅前与黄明中留影。
两度拆迁起纠纷
2006年郫县引进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将公司苗圃8.5亩征用,郫筒镇政府拆迁办只给了花木搬迁费和600平米花木培植房补偿款32万。原本答应给一个月的时间搬迁,可是还不到一周,房屋和部分花木就被推毁,还切断了电源。时值7月流火,酷暑难耐,是四川罕见的高温季节,温室内栽种的大量名贵兰花,由于停电两天无法降温,那些娇贵的兰花几乎死光,致使公司损失惨重。
2007年10月郫筒镇拆迁办主任薛明成带领4个人到公司说剩余的5亩地也要拆迁,理由是建设“安置点”,喊准备一下。不久又带4个人来丈量土地,并说补偿标准是花木基地每亩补偿4500元;别墅280元/平米,还不给安置房。由于拆迁办的人没有出示征地公告和征地批文,加上补偿标准明显偏低,公司法人代表黄明中拒绝在拆迁协议上签字。
暴力事件不断升级
2007年12月20 日零晨两点左右,一伙人入室盗窃,盗走现金90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摄像机一部,数码照相机一部,单反照相机一部,总价值2万多元,更重要的是公司的电子资料全部丢失。当天上午女主人刘志芳到成都又购买了一台摄像机,下午到家后看见一名警官和郫县三益投资有限公司老板蓝义跃带领8个人准备拆房子,就用摄像机把这一切记录了下来。
22日下午,薛明成带领3个工作人员来到公司,补偿从31万谈到40万,并且要求马上签字。由于公司法人黄明中出差在外没有签字,其中有个叫蔡军的人对刘志芳恶狠狠地说:“只要你不签字,我们走出这个大门就有你哭的!”果然他们走了十几分钟后,蓝义跃就带领十几个手持钢管的人冲进别墅,将门窗家具砸得稀烂,并将正在做晚饭的女主人的内弟媳殴打成重伤住进了医院。其中一个人恶狠狠地对黄明中年仅4岁的儿子说:“把摄像机拿出来,不然老子打死你全家!”小孩吓得赶紧从主卧里抱出摄像机,那人接过摄像机就猛地摔在地上,捡起摔出机身的录像带猛地一扯,吓得小孩呆在一边;另外一个6岁大的孩子也被吓得哇哇大哭。第二天刘志芳上街买菜,邻居才对他们说:“你们不晓得,昨天吃过午饭后,他们就拖了两车人在你围墙边上等到的。你们咋个就没注意嘛?!”
23日晚8点过天就全黑了,这几天的操劳让刘志芳早早地就寝了,迷糊中听见楼下有响动和哭声,忙起来查看,刚打开主卧的门就看见黄明中的儿子倒在地上一边呻吟一边呕吐,身上还流着血,茶几和酒柜已被打烂,下楼后看见黄明中的女婿按住右手看着大门外的夜色发愣。原来几分钟以前,十多个带着摩托车头盔遮脸的人撬开铁门控制了门卫室的钟大爷,冲进来一阵打砸抢。第二天,记者赶到现场看见,一辆奥拓车所有车窗都被打烂,丢弃在围墙边。别墅大门被砸坏,客厅里一片狼藉,地上还有一滩血迹。在郫县中医院治疗的黄明中的儿子对记者说,昨夜打他的人中有一个掀起头盔恶狠恨地对他说:“这就是不签字的下场!”他认得那人是三益投资有限公司的,具体负责拆迁工作的就是这家公司。
经过这些恐怖事件后,刘志芳再也不敢住在这里,就请好友刘进学来帮忙看守花木基地。刘进学是郫筒镇党委书记的战友,也是双喜村支书的干亲家。他在这里住了不到一个月,就给黄明中打电话说自己是实在是顶不住各方压力,不能帮他看管园子了,就于2008年1月20日撤离了苗圃。
当天晚上10点过,一辆挖掘机把花木园门卫室和围墙全部推倒。第二天记者赶到现场,天空中飘着零星雪花,刘志芳眼含泪水悲怆地对记者说:“你看嘛!他们招呼都不打一声,就把围墙给我们推倒了!围墙边上的几十株碗口粗的金桂和几百盆兰草全部被毁了!这简直是强盗行为!”记者绕着被推倒的围墙走了一圈,看见昔日围墙下郁郁葱葱的风景早已不在,取而代之的是瓦砾,石块,沙土混杂着破败不堪的兰草,桂花树七零八落的被铲在一旁,张着白生生的裂口。花木亦有生命,不知昨夜它们承受的是什么样的痛!刘志芳报警后不久,一辆长安面包警车开到了苗圃外,下来两名警察看了看,对刘志芳说涉及到拆迁还是应该找镇政府。
2008年3月5日,租住在成都一小旅馆的刘志芳到郫县地税局提交公司财务报表,遇到双喜村一村民对她说:“从昨天开始,那些人就在推毁你的苗圃咯,说是今天要打整干净,你不回去看一下?”刘志芳怕回到施工现场遭到报复,就径直回了成都。
千万资产被毁无人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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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直接向拆迁工作人员询问或到拆迁办的办公室进行查询,如果受阻的话也可以从网上进行查询。
(二)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一、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该怎么办
按照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城市房屋拆迁怎么补助
(一)货币补偿。货币补偿主要是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所要拆迁的房屋进行估价,然后产生有依据可循的补偿金额,以下是三种法定的评估依据。市场评估价。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评估公司按照合理的评估程序,再选用合适的评估方法,对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然后对被拆迁房屋在估价时的合理价格进行判定。
(二)产权置换。产权置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所建造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产权的调换,并按照市场价进行差价补偿。在产权置换后,被拆迁人就会拥有新的房屋产权,这种方式的特点在于通过实物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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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成都市拆迁办主任是谁,成都市拆迁办主任是谁啊
投稿:钱悦瑶
内容审核:李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