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房子拆迁补偿有时间规定吗,法律有规定房屋拆迁必须在好久内拆除吗,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拆迁时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但可以拆迁部门可以申请延长。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拆迁时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但可以拆迁部门可以申请延长。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强制拆迁前需完成的法定事项实施强制拆迁,有些法定的事项应当提前完成。一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公告一般都规定了签订协议、搬迁等事项。拆迁人应按时找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出现矛盾,应及时协商解决。二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做出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查明情况,进行调解,并形成笔录,由双方签字。调解不成的,应就双方争议的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做出裁决,将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三是对被拆迁户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周转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此外,对按照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颁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的遗留问题,需要进行强制拆迁的,还应在事先做出强制拆迁决定。根据建设部建住房?2001?161号文件《关于贯彻的通知》规定,依照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发放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原则上仍按原《条例》的规定执行。原《条例》第15条规定,对逾期不拆迁的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拆迁,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所作限迁决定,除涉及被拆迁户较多,情况特殊外,一般应载明被拆迁人姓名或名称、拆迁房屋地点、强制拆迁的事由、适用法规条款、限迁期限等。限迁决定做出后,可依法强制拆迁。
法律有规定房屋拆迁必须在一年的时间内拆除的,对房屋进行拆迁时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但可以拆迁部门可以申请延长。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一、强制拆迁前需完成的法定事项
实施强制拆迁,有些法定的事项应当提前完成。一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公告一般都规定了签订协议、搬迁等事项。拆迁人应按时找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出现矛盾,应及时协商解决。二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做出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查明情况,进行调解,并形成笔录,由双方签字。调解不成的,应就双方争议的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做出裁决,将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三是对被拆迁户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周转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此外,对按照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颁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的遗留问题,需要进行强制拆迁的,还应在事先做出强制拆迁决定。根据建设部建住房?2001?161号文件《关于贯彻的通知》规定,依照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发放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原则上仍按原《条例》的规定执行。原《条例》第15条规定,对逾期不拆迁的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拆迁,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所作限迁决定,除涉及被拆迁户较多,情况特殊外,一般应载明被拆迁人姓名或名称、拆迁房屋地点、强制拆迁的事由、适用法规条款、限迁期限等。限迁决定做出后,可依法强制拆迁。
法律分析:会,但是会很少。今后老房子的拆迁会越来越少,拆迁户也会慢慢消失,甚至最后都不会有拆迁户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拆迁时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但可以拆迁部门可以申请延长。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强制拆迁前需完成的法定事项实施强制拆迁,有些法定的事项应当提前完成。一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公告一般都规定了签订协议、搬迁等事项。拆迁人应按时找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出现矛盾,应及时协商解决。二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做出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查明情况,进行调解,并形成笔录,由双方签字。调解不成的,应就双方争议的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做出裁决,将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三是对被拆迁户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周转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此外,对按照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颁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的遗留问题,需要进行强制拆迁的,还应在事先做出强制拆迁决定。根据建设部建住房?2001?161号文件《关于贯彻的通知》规定,依照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发放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原则上仍按原《条例》的规定执行。原《条例》第15条规定,对逾期不拆迁的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拆迁,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所作限迁决定,除涉及被拆迁户较多,情况特殊外,一般应载明被拆迁人姓名或名称、拆迁房屋地点、强制拆迁的事由、适用法规条款、限迁期限等。限迁决定做出后,可依法强制拆迁。
法律分析:
对房屋进行拆迁时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但拆迁部门可以申请延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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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杜安妍
内容审核:刘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