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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办法: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8-06 01:14:37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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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法律分析:1、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减按15%的优惠税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三年后重新认定)。2、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175%(高企申报成功后,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认定后享受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办法: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法律分析:

1、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减按15%的优惠税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三年后重新认定)。

2、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175%(高企申报成功后,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认定后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法律依据:

《北京平谷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1、在北京市平谷区内注册、依法经营纳税的企业;2、上一年度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并获得证书;3、按时填写企业年报(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经审核,满足以上条件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

二、高新补贴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高新技术企业补贴申请需同时满足以下八个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具体依据当地制定的相关条例。

法律依据:《武汉市蔡甸区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高新企业培育补贴的通知》 三、申报要求

(一)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1、《2020年度高新企业培育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请款报告、收据(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和财务章);

4、2021年近期企业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市级奖励资金拨款凭证;

6、高新技术企业信息备案表(见附件2)。

(二)高新申报未通过企业申报资料

1、《2020年度高新企业培育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请款报告、收据(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和财务章);

4、省厅网上申报截图;

5、2021年以后的企业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高企培育服务机构申报材料

1、《2020年度培育辅导高新企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3);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请款报告、收据;

4、与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5、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培育辅导服务机构付款凭证。

三、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办法各地不一,以聊城为例说明:

1、对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不含期满3年重新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主要用于企业研究开发活动;

2、聊城市对所有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补助,未通过认定的,给予3万元的补助奖励;

3、东昌府区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整体引进的区外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受理但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补助奖励;

4、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25%降为15%,相当于在原来的基础上降低了40%(减税从申报当年开始);

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企业的研发费用以175%加计扣除。

法律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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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有银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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