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交易试点名单,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名单包括以下104个县(市、区):北京市的昌平区、大兴区;天津市的静海区、蓟州区;河北省的邯郸市峰峰矿区、邢台市信都区、定州市、平泉市;山西省的平遥县、泽州县、清徐县等。这些试点地区分布在
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名单包括以下104个县(市、区):北京市的昌平区、大兴区;天津市的静海区、蓟州区;河北省的邯郸市峰峰矿区、邢台市信都区、定州市、平泉市;山西省的平遥县、泽州县、清徐县等。这些试点地区分布在全国各地,涵盖了不同的经济、社会和地理环境,以便全面探索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具体来说:
一、试点地区的选择具有广泛性。从名单中可以看出,试点地区不仅包括了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也包括了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这样的选择有利于全面反映宅基地制度改革在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为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政策提供有力支撑。
二、试点地区应承担起改革探索任务。作为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先行先试者,这些地区需要大胆创新、勇于实践,探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同时,也要加强与其他地区的交流合作,共同推动宅基地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
三、宅基地制度改革需依法推进。在改革过程中,各试点地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对于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并寻求指导帮助,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名单的公布具有重要意义,不仅为宅基地制度改革提供了实践平台,也为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注入了新的动力。
农村宅基地买卖需满足条件,注意交易隐患。宅基地使用权可转让,但须符合四个条件:同意批准、买卖双方为本村村民、受让人无宅基地且符合申请条件、宅基地与住房一起转让。宅基地申请条件包括:分户需求、外来人口落户、搬迁需求。不满十八岁、已有足够宅基地、出卖或出租住房的村民不得使用宅基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对于同一集体成员有效,对于外部单位或个人的合同效力各地法院认定不同。
法律分析
核心提示:土地越来越值钱,农村宅基地也备受关注,很多人都想要去农村购买宅基地,在宅基地上面建住宅。需要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要满足四个条件,另外,农村宅基地买卖很容易出现反悔现象,买卖交易的隐患不小。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买卖?农村宅基地注意事项有哪些?下面就由法律经验在这里整理介绍。 农村宅基地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使用,并且可以用来建造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但需满足以下四点:
1、需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级政府的批准;
2、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3、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另外,转让人户口应该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符合以上条件,房屋买卖才能万无一失。 宅基地申请的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各地法院普遍认定合同有效。但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各地法院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完全相同。
结语
农村宅基地买卖需满足四个条件,且存在交易风险。宅基地使用权可转让,但需经村民委员会和乡级政府批准,双方需为本村村民且受让人符合申请条件。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须一并转让,转让人户口应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宅基地申请条件包括子女结婚需分户、外来人口落户、搬迁等。未满十八岁、已有足够宅基地或出卖/出租住房的村民不得使用宅基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普遍有效,但与外部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因地而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九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在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供水计划时,必须考虑整个流域和区域植被保护的用水需求,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植被破坏和土地沙化。该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和其他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条 已经沙化的土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治理责任书,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法律分析: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2、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3、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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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路洋律师
来源:临律-宅基地交易试点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