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标的物包装、出卖人回收义务的相关规定,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
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五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二、《民法典》新增有关标的物包装、出卖人回收义务的相关规定是基于《民法典》新增基本原则绿色原则而做出的具体要求,《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基本原则的确定是立法响应时代要求的具体体现。
我们日益能感受到气候的变化,各种极端气候常现,气温波动极大,最高温和最低温频繁大幅突破历史记录,生态环境遭到极大破坏,随处可见的塑料垃圾,就算海洋、山谷和森林也不可避免。就像《流浪地球》开篇所说,“最初,没有人在意这场灾难,这不过是一场山火,一次旱灾,一个物种的灭绝,一座城市的消失,直到这场灾难,和每一个人息息相关。”
很多人可能会说,我一个人的力量太微薄了,而且发达国家、工农业对环境的破坏又是何其之大,因此不差我一个。但其实不是,当你在沙滩散步,猛然有一个异物硌了你的脚,你捡起来本来啐骂一句,结果定睛一看,这不是两年前自己丢掉的那个眼镜盒吗?世界人口基数之大,中国人口基数之大,真正行动的力量就在每个人。
略微有些跑偏,不过看过上文之后大家可能会理解我为什么要专门写这两个条文了,下面我们书归正传。
三、法律分析
1、我们看到《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第六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有一个共同的词,就是“约定”。“约定”一词,极其关键,直指民法的灵魂。“约定”即达成协议,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关于标的物包装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补救
(1)补充协议,仍然是要“约定”
(2)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通用方式
(4)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以上四种方式有顺序要求,而且采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作为一个原则性、兜底性的条款是放在最后的。我们可以把方式理解为贯彻始终的一个方式,但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要采用何种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方式进行包装的情况下,这一原则也很难落到实处,因此整体来说,民法典关于采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的效力还是较弱,可能难以达到预期,要依赖其他专项法律的支撑。
3、出卖人收回标的物义务的限定:法定或约定,反过来说就是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那么就不出卖人就不负有收回标的物义务,效力相对更弱一些,同样需要依赖环保法律的健全、全民环保意识的提升。
四、实施困境
1、全民环保意识不够,部分商家和顾客追求精致的包装,以彰显形象。在如今浮躁物欲的时代,简约纯甄才能真正涤荡心灵,带来健康的生活。
2、环保法律体系不够健全,且缺乏强制力度。经查阅,目前大多数环保法律、法规或夹杂的条纹,仍是鼓励性、引导性的,而责任更倾向于管理责任。
3、法律宣传不够。对于出卖人回收标的物的条款,除非行业有惯例,否则对于很多民事主体来说,在购买某物品时,并不会想到要求出卖人回收。
4、回收体系不健全。对于很多有害的物品,出卖人或经营者无力承担回收的成本,而使用者又没有便利的回收渠道,结果就是随意弃置。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提示性信息。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第十二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为电器电子产品使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3、《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
第十一条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
农药使用者在施用过程中,配药时应当通过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药,减少残留农药。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检查员等农药包装废弃物清洗审验机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七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禁止将废弃机动车船等交由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或者个人回收、拆解。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六十八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国家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第六十九条 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的、诚信地履行包装义务;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包装方式,可以协议补充或者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则应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百一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法律分析:
是对出卖人标的物包装方式确定方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民法典包装方式
●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标的物包装方式
●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回收义务
●根据本讲,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对包装
●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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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
来源:临律-《民法典》关于标的物包装、出卖人回收义务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