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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总则关于胁迫的法律解释是什么: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8-04 05:45:50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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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总则关于胁迫的法律解释是什么: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民法典关于胁迫的规定

法律主观:

民法典关于受胁迫订立合同的后果:1、受胁迫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2、受胁迫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3、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当事人应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并且有过错的一方还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民法总则关于胁迫的法律解释是什么

法律分析:胁迫就是带有威胁性行为的要求被胁迫人答应自己非意愿的要求,亦或者是签订损害自己的不平等合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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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范美华律师

来源:头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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