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醉酒女同事遭男子侵犯,男子赔钱仍被判刑,浙江宁波,一男子与醉酒女同事发生关系后,男子同意赔偿5万元。男子向男同事借了4万凑给女子后,男同事才知道男子借钱是为了平事。得知真相后,男同事要求男子马上将钱还给自己,无果后男同事以被诈骗为由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男子古某、钱某及女子李某是同事关系。钱某喜欢李某,一直在追求对方。事发当天,古某生日邀请钱某、李某等同事到饭店吃饭喝酒。
众人在饭店推杯换盏过后,意犹未尽,古某提议大家一起到KTV继续喝酒、唱歌并切蛋糕。过程中,钱某因家中有事,先行离开KTV包厢。而其他人则继续在包厢内,唱歌喝酒。
期间,李某因大量喝酒导致醉酒。在KTV消费结束后,大家离开时古某声称由其送李某回家,同事们当时没多想,遂同意了。可不曾想,古某却胆大包天趁李某醉酒无意识时将其带至酒店开房,并与其发生了关系。
李某酒醒后第一时间表示要报警,可刚拿起手机时就被古某夺走。随后古某声称自己喝多了,不是故意的,并表示如果此传出去对李某名声也不好。见李某有些犹豫,古某又提出可以经济赔偿。
双方议定赔偿5万元后,古某便联系男同事钱某,并以家里有急事为由向其借钱4万。钱某当时没多想就转给了古某。可当事后李某联系钱某接其回家时,在钱某反复的追问下,其才得知事情的原委。
随后钱某打电话斥责古某,并要求其马上将4万元还回来。无果后钱某可能出于保护李某目的,只以被古某诈骗为由报警求助。
但经警方深入调查后,发现此事并没有那么简单。随后警方以涉嫌强奸罪将古某刑事拘留。
一、古某为什么不构成诈骗罪么?
构成诈骗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构成要件,一是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使用隐瞒真相或虚构事件手段;三是占有了被害人数额较大以上财物。
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借钱时没打算要还、根本没有能力还或者拿到钱后就消失得无影无踪等情形。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古某向钱某借钱时隐瞒了真相,但其并没有不打算还。即古某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就是说,双方只是借贷关系,并不构成违法犯罪。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具体而言,由于古某是以欺诈手段从钱某借来的钱财。即钱某如果知道真相的话,根本就不会将钱借给对方,此举已经违背了钱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钱某有权主张撤销双方的借贷关系。
二、为什么古某赔了钱还构成强奸罪。
首先,刑法明确规定,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与女方发生关系的,一律视为强奸妇女的情形。
本案中,古某是趁李某醉酒无意识时与其发生关系的,属于法定使用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且事后有公安机关视频监控、人证及生物证据证实双方的陈述,因此古某构成强奸罪,没有异议。
其次,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古某侵犯李某属于犯罪行为,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李某还有权主张古某承担民事赔偿。
也就是说,只要犯罪事实真实存在,事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只能从轻处罚,并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
最后,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表示,对于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情节的强奸既遂行为,可在4-6年基准量刑的基础上,减少40%、20%以下的基准刑。
据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古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情节,可与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节一起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三、本案的警示作用
对于违背妇女意志的犯罪行为,法律从来不主张私了。倘若谁敢以身试法,侵犯妇女的合法权益,只要事后报警处理,即便女方已经收了赔偿金也只能从轻处罚,不可能免除刑罚。
因此有必要提醒广大网友们,一定要坚守做人的底线,切勿有任何侥幸心理,否则法律定将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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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构成。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醉酒的人强奸,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在双方醉酒情况下发生性关系,属于其他手段,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的情况。如果女方认为是男方违背自己的意志发生的,男方就构成强奸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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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
来源:头条-强奸罪:醉酒女同事遭男子侵犯,男子赔钱仍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