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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误闯女浴室引纠纷,洗浴中心须担责,男子误闯女浴室算是犯法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31 12:55:57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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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误闯女浴室引纠纷,洗浴中心须担责,辽宁营口,一男子突然闯进女浴室,恰好女子正在洗澡,两人面面相觑后,男子在女子的尖叫声中退回,因女子没有穿衣物,事后女子因自己隐私权被侵害,将该洗浴中心和男子都告上了法庭。小曹今年二十几岁,平时因经常工作

男子误闯女浴室引纠纷,洗浴中心须担责,男子误闯女浴室算是犯法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男子误闯女浴室引纠纷,洗浴中心须担责

辽宁营口,一男子突然闯进女浴室,恰好女子正在洗澡,两人面面相觑后,男子在女子的尖叫声中退回,因女子没有穿衣物,事后女子因自己隐私权被侵害,将该洗浴中心和男子都告上了法庭。


小曹今年二十几岁,平时因经常工作加班,在空闲时间就经常到洗浴中心放松放松。事发当天,小曹来到这家洗浴中心,正当她在更衣室换衣服时,还没来得及打开衣柜,就闯进来了一名男子。


突发状况让两人都没反应过来,两人面面相觑了一会后,小曹吓得立刻尖叫起来,男子听到小曹的尖叫声后,立即退了出去。


事情发生后,小曹找到洗浴中心相关人员要说法,洗浴中心的人员在调取监控视频后发现,闯入女更衣室的男子李某,因第一次来到此洗浴中心,并不太了解男女浴室方向,才失误进入了女更衣室。


而李某表示,他愿意赔偿小曹,希望小曹可以理解。之后双方经过协商,小曹向对方索要五千元,而洗浴中心只同意赔偿小曹一千元,双方谈不拢后,小曹一气之下,直接将男子李某和此洗浴中心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小曹认为:


1.洗浴中心对于其自身经营的地方,应该尽到严格的管理义务,但洗浴中心在明知女更衣室有人的前提下,还让男子李某进入到了女更衣室,洗浴中心明显有过错。


2.小曹称自己因此事,行为上经常精神恍惚,情绪低落,甚至对洗浴中心此种公共场所,产生了严重的心理阴影。所以,小曹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失费,并赔礼道歉。


对此,李某辩解说:


他确实是误入了进去,并不是故意的,并且自己在进入后得知自己走错了,马上就退了出来,而且事后自己积极道歉并向小曹协商赔偿。只是小曹索要的赔偿额数过高,这才没有协商成功。


洗浴中心也表示:


此种场所属于是公共场所,况且自家不是规格较高的洗浴中心,不会做到更衣室门口守着工作人员,来提醒每位顾客不要走错。


那么,对于三人各执己见的说法,在法律上要如何看待呢?


首先,女子更衣室属于是女性的私密空间,虽然李某不是故意进入,但是他误入女更衣室的行为本身存在过错,侵害了小曹的个人隐私权。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也就是说,李某误入到女子更衣室时在未得到小曹的同意的前提下,看到了小曹的隐私部位,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隐私侵权。


其次,洗浴中心作为公共场所,并不是说一定要有人站在女更衣室门口才可以,对于洗浴中心此种场所,最低标准也要在显眼的位置贴上提醒标志,以防顾客走错。而洗浴中心发生了此事明显就是因为其自身管理不到位,这才导致小曹的隐私权被侵犯。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洗浴中心作为经营者,无论是对于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还是双方的合同约定,都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其中就包括小曹被侵犯的隐私权。


具体到本案中,小曹的隐私权被侵犯,综合来说有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洗浴中心的管理不到位,根据法律规定,洗浴中心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造成小曹遭受损害,理应要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对于小曹所说的自己因此事造成精神损害并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这里要注意小曹并没有提供自己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的相关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也就是说,小曹既然说自己受到了精神损害那就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以此证明,但因小曹未提交相关证据,而李某也已经向小曹赔礼道歉,所以对于小曹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此,您有哪些看法呢?

二、男子误闯女浴室算是犯法吗?

法律分析:

误闯女浴室不算犯法,因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三、男子误闯女浴室算是犯法吗

法律分析:误闯女浴室不算犯法,因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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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

来源:头条-男子误闯女浴室引纠纷,洗浴中心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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